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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新疆维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卫生局、财政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医院经济管理,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的增长,促进医院合理用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卫生部、财政部《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自治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院(以下简称医院),除了药品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比例在30%以下的,均执行本办法。
二、医院要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对医疗、药品收支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要在严格界定各项业务收入性质的基础上,分别将各项业务收入计入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科目中;医疗服务和药品经销的各项直接费用,要分别列入医疗支出和药品支出;医院的
管理费用,要按制度的规定,合理摊入医疗成本和药品成本。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严禁乱摊费用、扩大成本。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成本核算管理的监督检查。
三、医院药品收入扣除药品支出后的纯收入即药品收支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医院药品收支结余上交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统一缴存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
四、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上报的会计报表核定医院实际药品收支结余上交金额。
五、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也可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返还给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金额, 不与医院上交的药品收支结余金额直接挂钩。 但在核定返还金额时,要考虑中医、民族医医院和部分专科医院
的特点,给予一定照顾。
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资金总额,根据各医院当前的医疗收入、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补助收入的)减去其相应的医疗支出后的余额确定。返还给医院的具体金额,可根据不同类型医院的平均医疗收支亏损率,结合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综合业务评价考核情况予以核定。考核的主要依据
是医院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医院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平均门诊人次费用、平均住院床日费用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药品收支结余返还金额的计算,采用“医疗收入比例返还法”。
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要按照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区域内不同类别、级别医院的功能、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等因素,通过项目立项论证等与财政专项补助统筹安排。
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按不超过弥补医疗成本后的药品收支结余的10%提取使用,并实行项目管理。
六、医院药品收支结余暂实行半年上交一次,以后逐步过渡到按季上交。上交时间分别为7月10日至20日和次年的1月10日至20日。弥补医疗成本资金的返还时间,分别为7月20日和次年的1月20日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的资金一次核定,根据项目情况
一次或按进度分次核拨。用于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的资金,根据需要和资金情况合理安排。
七、医院药品收支结余按照医院的财务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具体负责卫生厅直属医院和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
工业及其他部门的医院,以及军队、武警医院对社会开放部分的药品收支结余的管理办法,由各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由兵团自行制定。
八、有关药品收支结余的帐务处理。医院上交药品收支结余时,借记“借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返还款时,按用途分别核算:用于弥补医疗成本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的,借记“银
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
九、医院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交药品收支结余资金,逾期不交的按违反财政纪律论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卫生事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抵顶和减少预算拨款。各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返还、划拨药品收支结余资金,无
故拖延返还时间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原印发的《医疗机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1999〕552号)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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