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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计委、卫生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计委、卫生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为了明确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及内容,规范补助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补助原则
(一)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三)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四)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
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医疗机构的资金补助。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卫生医疗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工作、基本医疗服务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确定。补助资金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
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经费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经费和发展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补贴标准核拨;公务费按照各级财政预算定额核定;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经费根
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发展建设经费按照项目的立项及论证意见核定。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执法机构在对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执法监督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二)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经费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经费补助的项目主要是: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甲类和部分乙类传染病,以及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其他传染病的监测、控制和疫情处理;政府指
令性和指导性计划免疫;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理和重大灾害的防疫处理;卫生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与健康相关产品、药品的监测检验;保障人群健康的环境卫生、放射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的监测与预防;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慢性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的监测与
控制;妇幼保健工作;爱国卫生与健康教育;部分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监测与预防;预防医学应用研究等。上述有关项目中列为监测、预防和控制范围的疾病的具体病种,应当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划定。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的人员经费,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核拨;公务费和业务经费根据工作任务及区域内服务人口、服务面积、疾病流行状况等因素核定;设备购置、房屋修缮等必要的发展建设经费,根据需要合理安排。重大卫生突
发事件处理和重大灾害防疫工作所需经费,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补助。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公共卫生事业,使用时须由使用单位编制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拨付

(三)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费
1、补助范围和内容
对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包括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费用,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亏损补贴。
对中医、民族医、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要给予一定的照顾。
2、补助经费核定方法
对房屋设施大型修缮和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大型医疗设备添置等发展建设项目,实行定项补助。拟补助项目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后进入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滚动项目库,根据其轻重缓急、立项顺序和经费补助数额逐年安排。有资金回收能力的项目也可试行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等办
法。
对大中型医疗机构临床重点学科研究予以支持,以提高疾病诊疗水平,促进临床医学发展。研究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后立项,按项目予以补助。
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补助,根据离退休人员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及其标准确定。
基本医疗服务成本原则上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先由药品收支结余予以弥补,其差额部分由财政补助。补助数额可按照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和单位服务量的社会平均成本或先进成本核定,给予定项补助。目前执行定项补助有困难的地区可暂按照国家核定的编制内实
有人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过渡为定项补助。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财政补助的具体数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根据社区卫生组织的编制人员,完成的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等任务的数量、质量,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居民收入情况、社区人口、服务面积等因素
合理确定。预防保健服务量包括:预防接种人次、母婴保健人数、健康教育人次等。
突发事件所致群体性伤害的医疗费用以及对特困患者的医疗减免费用和对无主病人实行人道主义救助发生的医疗欠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四)卫生医疗机构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后,其所属人员有关费用的负担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本建设投资
卫生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卫生事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购置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其所需资金由同级计划部门根据项目的功
能、规模核定安排。
政府举办卫生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按分级管理要求,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其他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建设资金可由
自治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私立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也要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单位自筹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
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自治区有关部门视实际财力安排必要的专项投资,对卫生事业发展薄弱地区和薄弱领域予以扶持。

四、政府补助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计划、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要求,各负其责,加强对卫生事业财政拨款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卫生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对超范围、超标准、超定额资金,财
政不予安排。
(三)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务项目由财政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立项、评审、实施、检查、验收。项目所需设备和劳务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四)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 采购招标、 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
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五)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财政资金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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