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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贯彻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


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补助原则和改革重点
1.保持财政对卫生事业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对卫生事业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2.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今后卫生事业的发展,不仅依靠财政增加投入,还应包括医疗保险收入、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单位自筹等渠道,多方面筹集发展资金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
3.调整支出结构,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调整的重点是财政对医疗机构的补助结构,逐年减少用于个人补助的经常性支出,调整为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发展建设支出、基本医疗服务补助、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
4.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的补助项目
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经费中的卫生执法等专项业务费包括的主要项目是: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食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化妆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碘盐管理和医政管理等监督执法项目。卫生执法专项业务费主要根据上述项目和当年工作需要
合理安排。
三、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各项收入的管理
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取得的各项收入,各单位按季度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后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全额用于我市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

四、政府对医疗机构的补助项目
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医疗机构以定项补助为主,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补助项目包括医疗机构开办和发展建设支出、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临床重点学科研究、政府开设的福利性医院、“廉价门诊”、“经济病房”等福利性医疗服务、由
于政策原因造成的基本医疗服务亏损。对中医、民族医、部分专科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照顾。
五、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偿方法
基本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收费补偿,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亏损扣除返还后的药品结余的差额,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数额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基本医疗服务数量和单位服务量的社会平均成本核定。社会平均成本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于上年末,根据卫生事业发展
的实际水平和医院的不同级别、类型给予核定。
六、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补偿方式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的定额补助根据完成的人群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等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财政补助。具体核定采用两种财政补助方式:一是按社区服务人口每万人不低于5万元的定额补助标准;二是根据社区人群基本医疗服务和预防保健等任务的数量、质量制定考核办法,经验
收达标后,采取奖励的方式,再给予适当的补助。此外,今后随着社区服务组织承担预防保健、母婴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任务的逐渐加大,用于完成上述工作任务的补助经费也将相应投入到社区卫生服务组织。
七、基本建设投资
卫生事业预算内基建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老年保健及妇幼保健等事业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限额以上的大中型医疗设备购置,同时,随着我市社会发展需求,基建投资向社区基层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倾斜。
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必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按分级管理要求,经计划部门会同市卫生局综合平衡、审核批准后列入我市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其他各类非营利
和营利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也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国外政府或商业贷款、单位自筹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用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建设。
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略)



200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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