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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南京地区金融安全区工作规划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0)226号



一、目的与意义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安全事关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及国家安全的大局。金融风险是社会经济生活中众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在金融领域积聚的结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良好的金融秩序,稳健的金融运行,可靠的社会信用,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和有效支持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吸引国内外投资的重要条件。
南京地区是经济基础较好、金融秩序较稳定的地区,在新的世纪里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但也存在一些影响金融安全的风险隐患和社会问题,不利于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部分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够严密,不良资产比例较高,部分中小金融机构存在支付风险;逃废金融债务现象时有发生,金融违法犯罪未得到根本遏制。
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宗旨,就是要通过有组织的、系统性的工作,进一步增强社会信用观念,保持良好的金融秩序,维护金融稳健运行,并以此促进经济发展。
二、南京地区金融安全区的概念
南京地区金融安全区是指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金融安全,即金融机构的资金在运行过程中偿还和增值的特性能获得总体满足。
以上所指金融机构是指人民银行监管范围内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制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以上所指金融安全包含四个层次:一是单个的金融机构能够完善内控机制,合法稳健经营,确保资金营运的安全;二是在单个金融机构安全经营的基础上,整个金融系统的运行是安全的;三是金融运行环境是安全的,即要使南京市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资金在运行过程中偿还和增值的特性获得总体满足,除了金融机构自身的稳健经营以外,还必须具有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四是在金融系统和金融环境安全的基础上,达到南京地区的金融安全。
三、创建工作目标
创建安全区工作目标是指在规定期限内能科学全面监测和反映全地区金融安全状况的指标体系的达标分植的总称,指标体系按对金融安全状况的不同监测功能划分为三类,即标志性指标、考核性指标和监测指标,共12项(其中资本充足率和资产流动性比率仅对法人金融机构考核)。标志性指标是对金融安全区最低要求的集中表达;考核性指标是对金融机构运行状况的综合概括;监测性指标是对金融安全区金融机构经营的典型反映。
(1)总体目标
通过5年(2000一2004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在南京地区达到:全社会信用观念强,金融资产质量高,金融案件少,金融执法严,金融秩序好,努力实现金融机构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无挤兑事件、无重大经济案件,社会上无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现象,把南京地区基本建成金融安全区。
(2)阶段目标
第一年(2000年):继续保持南京地区金融平稳运行的态势,实现金融机构标志性指标基本达标,即金融机构无重大违规违法经营、无挤兑事件、无重大经济案件。
第二年(2001年):在全市标志性指标基本达标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内控状况达到考评标准、资产流动性比率全部达到考核标准,各类企业的金融债权基本落实,其他未达标指标有明显改善,社会上无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现象。
第三年(2002年):在2001年金融安全指标达标的基础上,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贷款平均收息率指标继续得到改善,各企业无恶意逃废债情况,辖区内70%非法人金融机构和50%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达到“安全金融机构”标准,其他未达标指标和金融机构有明显改善。
第四年(2003年):在2002年金融安全指标达标的基础上,贷款平均收息率指标基本达到考核标准,不良贷款率和资产利润率指标较大程度得到改善,辖区内90%非法人金融机构70%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达到“安全金融机构”标准,标志性指标全部达标,基本建成南京金融安全区。
第五年(2004年):在2003年的基础上,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资产利润率达到考核标准,其他各项达标指标进一步得以巩固,全市所有金融机构达到“安全金融机构”标准,建成南京地区金融安全区。
四、创建模式与原则
创建金融安全区的模式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和新闻宣传部门等社会各方力量,关心和支持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部门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当地金融安全。
创建金融安全区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政府领导与各方参与的原则。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在市、县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进行,推动有关各方积极参与,形成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为支撑、向全社会辐射的局面,构建金融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和谐、稳定的沟通、协调、合作机制,营造出社会各界重视、关心和支持金融的良好氛围。
二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南京地区金融安全区建立在各县金融安全区的基础之上,各县也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金融安全区活动。南京地区创建工作协调小组除了要负责市级创建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考核外,还要负责对各县创建工作的领导、推动、检查和考核。各县具体负责本县金融安全区创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各级金融机构不仅要参加当地的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而且还要负责组织领导本系统做好创建金融安全机构的工作。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人、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创建目标责任制。
三是创建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各级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将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支持经济发展、严格内部管理、加强金融监管等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不要在日常工作之外另立一套工作机制,而要通过加强和改进金融工作,达到创建金融安全区的目标,通过创建工作,促进各项金融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职责分工
1、 各级政府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负总责。要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关心金融工作,支持金融部门依法监管、依法自主经营,维护金融部门的合法权益,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和各有关部门落实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各项工作要求,为金融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 人民银行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组织、督促、指导、协调、考核。积极推动创建工作深入进行,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就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重大问题,提请协调小组研究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县落实。市、县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金融安全负监管责任,指定专人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流动性和风险性指标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控,对潜在风险要及时预警,制定处置方案,查处责任人。对辖区发生金融风险不报、不查、不处的,要追究行长、分管行长和专职监管员的责任。
3、 金融机构是创建金融安全区的主体,是金融安全的直接利益关系人。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建立安全区的总体目标,制定包括资产流动性比率、不良贷款率、重大案件发案率、机构重大违法发生率、机构违规查处率、假票处置率、逃废债案件发生率等方面的具体监控目标和考核细则,并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要进一步强化内控,合规经营,提高效益,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金融支付风险,通过组织存款、压缩贷款、盘活存量等措施调度资金,保证支付,防止风险扩大。对因违法违规经营导致不良贷款上升、金融资产流失、金融风险加剧甚至挤兑的,要追究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取消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4、 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充分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确认合同效力。要防止将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轻易认定无效的倾向,对涉及企业改制的,要及时追加有关单位为诉讼案件当事人,在受理企业破产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有关程序依法办理,通过法律手段制止逃废金融债务。
采取灵活多样而又切实有效的措施,通过对金融案件执行的集中专项清理,加大对金融机构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提高案件执结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查封金融营业场所,注意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和形象。
5、 公安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涉及金融机构的诈骗、挪用、盗窃、抢动和制售假币等犯罪行为以及逃汇、套汇、骗汇活动的打击力度,降低犯罪率。加大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受损的金融机构被骗或被盗资金的追还力度,尽力减少金融机构的损失;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和乱集资的打击力度,并依法取缔。指导监督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保卫人员的有关技能。在金融机构发生挤提等紧急情况下,及时保护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的安全,防止出现打砸抢事件,并对因谣言引起的金融机构挤提事件以及对金融机构的打砸抢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严惩肇事者。
6、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实施改制的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时,如未提交债权金融机构出具金融债权保全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对各债权金融机构反映确有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要支持和配合人民银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企业注册登记的名称中不得出现“金融”、“银行”等有关字样,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存贷款、结算、融资、金融性投资等业务;对于以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在依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取缔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或注销、变更登记。
7、 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参与创建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金融债权。经济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增强信用意识,按时还本付息;要支持银行落实信贷资产保全措施,提高贷款收息率;要配合银行增强信贷有效投入,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对具有还债付息可能,但恶意逃债欠息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
8、 宣传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问题具有较强敏感性,从讲政治的高度,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金融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认真听取人民银行对于金融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和过多的负面宣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新闻单位在宣传报道金融工作时,要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除有关金融服务质量方面的新闻报道外,其他有关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新闻稿件,特别是关于金融风险问题、金融机构正反典型事例和假币案件等的新闻稿件,在正式刊发前。原则上都要征得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同意。同时,要积极刊发人民银行提供的宣传金融的新闻稿件,为强化社会信用观念多做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并做到上下一致,上级要及时指导、协调下级开展工作,下级要按照上级的要求,努力落实本地区、本单位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各项工作要求。
六、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创建南京地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创建工作的有效开展,市政府牵头成立南京市创建金融区安全工作协调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周振华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严肃、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正荣、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副行长兼营业管理部主任查全亚任副组长,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省市有关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有关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员原则上比照上述规格组成。协调小组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设立办公室,承办日常组织、协调、监测、考核等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为方便日常工作联系与沟通,还要建立联络员制度,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2、制度建设
为了确保金融安全区创建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1)创建工作会议制度
协调小组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协调小组全体成员参加,研究创建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风险化解方案,通报有关情况,协调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主要议题是对前一阶段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研究创建工作中的一般问题,贯彻落实协调小组的指示,讨论提出下阶段工作任务。
联络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会议主要议题是沟通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创建工作总结报告制度
在金融安全区创建过程中,各县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南京地区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各金融机构要结合日常工作向本级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每年年初,各县、各金融机构要向相应的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报告。
(3)新闻宣传制度
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创建金融安全区的重要意义,普及金融基本知识,开展金融法制教育,增强社会各界金融风险意识,强化社会信用观念,营造创建金融安全区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扩大创建南京地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社会影响,宣传先期达到金融安全状态的金融机构、金融系统和地区。市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定期编发《创建南京地区金融安全区情况简报》,及时沟通有关信息。
3、安全状态监测与风险处置
南京地区金融安全区安全状态监测和判断由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承办。
(1)安全状态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及时收集非现场监管数据,酌情进行现场检查,每季度对金融机构的内容状况进行一次评价,建立健全监测数据库。列入监测范围的各金融机构要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
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南京地区金融系统和金融运行环境的安全状态测算一次,并于季后20日形成监测报告,报送有关单位。
(2)风险警示
根据监测结果及动态信息反馈,当显示有警情时,创建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将警情报告有关单位,并反馈给有关监测对象,进入风险处置阶段。
(3)风险处置
当出现警情时,按以下程序进行风险处置:
① 发出警报。创建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警报的大小和严重程度,将警情及时报告给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市人民政府、创建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等有关方面。
② 调查分析。在将警情及时报告给有关方面的同时,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组织人员进行全面的风险调查,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③ 研究方案。创建协调小组要及时听取人民银行关于对警情调查情况的汇报,研究化解警情的措施和方案,并将化解的任务和要求按照责任制分工分配给协调小组的有关成员单位。
④ 落实措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以及协调小组的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协调小组的要求,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解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⑤ 解除警报。经过风险化解,当警情消除后,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解除警报。
4、考核评比
为了调动各县、各金融机构参与创建南京地区金融安全区工作的积极性,推动金融安全创建规划的顺利实施,每年对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考核评比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公布,同时采取适当激励措施。
考核评比工作由各级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采取纵横结合的考核方式。南京地区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辖区内各县金融区域安全状态和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同时对金融机构进行考核评比。
采取适当的激励措施,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励措施由各级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对于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显著的地区,予以通报表彰,并在批设新的金融机构和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于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实、效果显著的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审批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和开办新的业务、再贷款和再贴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视情免予机构年检。对于创建工作措施不落实、化解金融风险不力、金融“三乱”和企业逃废债严重的地区,要予以通报批评,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曝光,并限制增设金融机构,在信贷上从严控制;对于创建工作措施不落实、化解金融风险不力、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限制增设新的分支机构和扩大业务范围,或视情取消部分业务开办资格,同时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从严审批贷款和再贴现。
对于在创建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以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
监测指标体系及考核评比的具体办法,将根据省有关测评办法结合南京情况另行制定。


2000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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