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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省教育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我省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教育厅


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国民教育体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为加快发展社会力量办学,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
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办学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快建立和完善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保障体系;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宏观管理,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采取措施,积极鼓励,大力支持。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必要的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的补助;要及时帮助解决办学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符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法人、公民个人,可依法以独资或股份形式合资办学。可以尝试用“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民有民办”、“公民合办”、“中外合作”、“中外合资”等形式办学。鼓励学校开展对外交流。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
于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可以充分的探索和尝试。
符合《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规定的法人、公民个人,可依法举办从幼儿教育到高等教育各种层次的教育,特别鼓励和支持举办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其它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
四、社会力量办学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审批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劳动行政等部门,接到申办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明确答复。
五、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投资办学,鼓励引进国外(境外)资金、设备改善办学条件。允许社会力量办学以多种形式依法筹集办学资金。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可以接纳社会或个人的捐助,其捐助款应当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企业投资办学,其投资费用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六、社会力量办学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农村社会力量办学用地,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免收土地管理费,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发费;县以上城镇规划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用地,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减半收取土地管理费,免收不可预见费,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发费。新建学生公寓,以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免收校舍配套费和国有资产占用费。
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以无偿提供土地的方式支持民办教育。
七、凡给予公办学校税收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一视同仁。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在基本建设减免配套费、规费和车辆管理、用电等方面,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优惠的政策;在教研活动、党团、工会、保卫组织建设、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八、社会力量所办学校贷款建盖校舍、购置教学设备,银行应给予支持。学校自有房产及其它资产,可作为贷款抵押。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国家承认其学生学历的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九、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收费实行全额成本补偿和动态管理。学校可根据办学成本的高低、办学条件的不同,自主提出收费标准,经审批机关提出意见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十、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依法自主向社会招聘教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到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任教,由学校所在地或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代办落户手续。
学校引进教师可直接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办,并按现行人事调动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鼓励和支持公办学校教师到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和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兼职、兼课。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到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工作的专职人员,其工龄连续计算;公办学校教师调入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任教,其教龄连续计算。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必须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为专职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
十一、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自主确定,自主设岗,自主聘任。专职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及其他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由人事、教育、劳动等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部门及职称评审部门受理。
十二、社会力量办学学历教育生源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统一管理,分类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上学历教育招生可适当放宽政策。在教育、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内,放开招生计划的限制,对具备报考资格的学生,学校可按考生志愿自主优先录取。
十三、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学生在升学、考试、暂住人口管理、交通、就业、异地就读同类学历教育、户口迁移及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平等的权利。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学生可转入、升入公办学校;公办学校的学生可转入、升入社会力量所办学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学历教育的,学生按规定修完学业经考核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证明书。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毕业生在参加相关行业的等级考试、专业考试、资格考试时与公办学校同类毕业生同等对待。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毕业、结业生就业按国家就业准入规定,通过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或劳动力市场,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劳动、人事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其他组织应为社会力量所办学校毕业、结业学生参与平等竞争创造条件。
十四、社会力量所办学校要依法办学,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证教学质量;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要执行并完成国家或省规定的课程方案,中小学应当选用符合有关
规定的教材。
十五、各级教育、劳动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所审批的社会力量办学学校的管理;明确管理机构,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社会力量办学学校设置标准,按办学条件把好审批关;建立健全许可证制度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学校经费、财产使用及变更的监督
管理。
十六、各级教育、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社会力量办学学校的督导制度和等级评估制度;对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分别依照国家和我省颁布的公办学校评估标准评定等级,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学校,依照省级教育和劳动行政部门颁布的评估标准评定等级。
十七、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协助政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保护学校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育消费市场秩序,调解教育纠纷。
十八、此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200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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