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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的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就地转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0)87号




南京市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了保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中撤销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就地转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建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的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机构改革和资产重组的意见》(苏办发〔2000〕13号)的总体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建公司的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推进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管理省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对其进行清理和重组,盘活存量资产,进行资本运作,实现国有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建立资本金收益制度,向政府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接受政府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和监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
保证政府机构改革平稳进行,分流机关工作人员。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做好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二、组建公司的实施步骤
组建过程中,公司必须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订组建方案。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公司的组建方案。内容包括:组建公司的指导思想、原则,对原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处理,纳入公司经营的资产范围,内设机构,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方向、目标,对控投企业的资产监管和重组措施等。
(二)拟订公司章程。公司按照公司法要求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样稿附后)。公司章程报省政府批准后生效。
(三)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公司董事长和章程确定后,以省政府投入的现金,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作为注册资本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并尽快办理税务登记。
(四)可进入公司实收资本的资产范围包括:省政府注入的现金;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机关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等固定资产,结合的货币资金,对外投资等;持有的股权(国有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下属企事业单位改制出售的收益;其他经省政府授权公司管理的资产。
(五)清产核资,分类处理原专业经营管理部门下属企事业单位。公司对原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公司认定不适合保留的企业,可通过改制、出售、破产等形式,退出国有资本;对净资产基本为零的企业,按照省政府苏政发〔2000〕3号文件精神,零资产转让;对需要保留的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可进行公司制改造的事业单位,抓紧改制。
(六)根据需要,公司可凭有关证明材料和法定验资机构的验资报告(新增注册资本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和评估报告)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三、加强公司的管理
(一)公司是省政府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务、资产的监管,从事资本运作,对投资单位行使出资者权利。
(二)公司要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设置精干、高效的内部机构,提高经营效率。
(三)公司应加强投资管理,审慎决策,避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的投资项目,应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按规定程序报批;公司不准担保,原则上不能发生各种形式的财产抵押等经济行为。
(四)建立公司资产、财务监管制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订下发。
四、对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员就地转入公司的,按2000年省级行政机关定额标准,三年内由财政核拨人员经费。
(二)公司自成立之日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公司职工原在机关工作期间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公司社会保险由省级经办机构直接管理。
(三)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员在200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机关待遇办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按实拨付给经办机构,在此期间上述人员本人不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2005年12月31日前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如按企业办法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机关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省财政按实拨付给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四)省政府对新组建的冶金、机械、石化、轻工、贸易、国防工业和建材等七个公司,分别注入1000万元资本金。
(五)原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机关拥有或使用的土地、房产等,其国有土地使用和房屋产权在原部门或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经批准后无偿划拨给公司并办理有关手续。
(六)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到2003年12月底前上交省级财政的所得税,列财政支出,等额补贴给公司。其中,80%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20%用于公司的奖励和福利。
(七)公司下属企业的不良资产,经审计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在净资产范围内一次或分次核销。
(八)公司组建过程中办理各种有关手续,特别是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时,省、市、区(县)三级的行政性收费免缴,中介机构只收工本费用。房地产两证办理,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牵头,省和南京市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专门工作小组,集中办公,按特事特办的原则,根据省政府苏政发〔2000〕3号文件精神,力争9月底前完成两证办理和过户手续。


200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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