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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技工学校调整的意见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京劳社培发(2000)14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各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落实全国培训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的统一要求,根据我市技工学校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指导思想
大力推进技工学校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我市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精神,进行技工学校调整,确立技工学校在构建职业资格培训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明确技工学校为企业、为社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方向,引导技工学校从依靠单一学历教育为主的生存发展空间解放出来,转向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根本目的,以依靠全面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与教育来激发新的生机与活力,走上全新的发展道路。依靠必要的行政手段、政策措施和市场机制,依托企业与行业,努力实现技工学校结构合理、特色突出、注重质量、提高层次、服务就业的格局。
二、调整目标
(一)以北京市实施首都教育先导发展战略为契机,依托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逐步构建符合首都经济发展需要,紧密服务就业,与国家职业资格相沟通的职业培训体系。
(二)通过撤销、重组、改制、联建等方式改革技工学校的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技工学校独立面向市场办学的能力,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拓展培训领域,按素质教育的要求,建立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的培训模式。
(三)支持、发展一批综合实力较强,能够在培训就业工作中起骨干带头示范作用的学校,重点建好1~2所具有现代化水平、专业设置合理、办学质量较高、办学规模在5000人左右的技工学校;建设一批兼有培训、鉴定、就业服务多种功能的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保留一批专业特色突出、能够自我生存、发展的学校;调整一批培训质量低、专业重复、生存困难的学校;彻底改变技工学校多年来一厂一校、规模小、质量差、效益低、无序竞争的不利局面。
三、调整任务
(一)优化办学格局
根据办学企业重组改制的实际情况和我市技工学校所数较多、专业重复的现状,对办学条件较差、培训质量不高、专业特点不足、就业去向不明,以及连续不招生的学校予以撤销或合并;调整后,技工学校由目前注册的141所减少到80所以内。实现由简单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的转变。建立起以局办校、重点校为龙头,以特色校为辅助,专业互补、各有侧重,多种培训形式共存的格局。
(二)调整专业设置
专业设置要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产品更新换代的需求,适应农业结构调整和社区建设发展的需求,跟踪先进生产技术进步、劳动组织变化和高新技术的发展趋势,开设复合型专业和高新技术专业。压缩部分过剩的二产专业,增设为高新技术产业和具有首都经济、文化特色产业服务的专业。发展环保型生态农业及为社区服务的专业。
(三)调整培训对象
在继续招收初、高中毕业生的同时,技工学校要面向社会招收社会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企业在职职工和其他一切愿意掌握一定技术技能的各类人员。要探索对农村地区、偏远地区、西部地区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的途径,开展培训、就业一体化的服务,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转换的能力。
(四)调整培训内容
要注重创新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关注新技术、新工艺在生产领域的应用,要推广使用新的培训课程、培训教材、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增加实习教学中的科技含量,增加计算机、外语等教学内容,增强理论教学的针对性。加快计算机多媒体教学和电化教育等先进教学手段在培训领域的应用。
(五)调整培训期限
根据培训对象、培养目标的不同,改变单一学制。依据职业资格标准,可适当调整培训期限。进行教学改革的部分专业,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学制可由三年减至二年。具备条件的学校可进行学分制、弹性学制的试点。
四、调整的办法
(一)按照建立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和集团化办学的模式,进行技工学校的结构调整。鼓励同行业或在充分协商基础上的跨行业不同类型技工学校进行合并、重组或联合办学。鼓励区(县)职业技术学校和辖区内其他技工学校联合办学,建设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服务为一体的职业培训综合基地。
(二)在充分尊重办学单位自主权的基础上,行业或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可通过“联合、分离、转制、撤销”等方式进行调整改造。行业内一般不重复设置科类相同或相近的专门学校,对专业相近的技工学校可实行联合办学。实行联合办学的可采取松散或紧密等多种方式;具备独立办学条件,企业允许其剥离的,可办成独立法人的培训实体;有的学校可以合并或独立按股份制形式办学;被撤销的技工学校,不再承担培训初、高中毕业生任务,可改建为企业职工培训中心。
(三)确立重点校、特色专业校共同发展、各有侧重的办学模式。要发挥市级、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的骨干作用,每个重点校要办好3~4个拳头专业;注意保留那些办学规模不大,但专业特色突出的技工学校。非重点学校,要以设置特色专业为主。重点校和特色校要相互沟通、优势互补。
(四)技工学校是我市培养初、中、高级及技师、高级技师与技术技能人才的综合基地,要根据各校及行业的不同,分别承担不同的培训任务。市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必须把培养高级工做为学校“重心上移,提高层次”的主要内容,抓紧落实。具有和达到一定高级工培训规模、质量的高级技工学校可以确定为技师培训基地;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可以努力创建职业培训学院,承担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任务。
(五)在学校调整中,鼓励探索办学机制的改革。从企业分离出来的学校,可实行无主管单位独立办学的形式,有的可试行民办公助、国有民营的形式;支持一所学校或多所学校联合实行以资产为纽带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办学。鼓励社会、团体、个人举办多种经济成分的技工学校。
五、有关政策措施
(一)经认定,完成调整工作要求的高级技工学校、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市级重点技工学校学生在完成规定学时的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可直接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他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经过技能鉴定实操部分考核后,合格者可取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多渠道筹措技工学校建设资金,集中市财政事业经费、基建经费,加大统筹力度,支持市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重点建好1~2所能与国际接轨的示范性技工学校。凡承担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市劳动保障局还将从就业经费中予以经费补贴。
(三)探索对局办校拨款办法的改革,在基本保持现有事业经费基数不变的情况下,除按基本经费向局办校拨款外,还应根据学校改革业绩、承担任务的不同情况进行调剂。引导学校由追求招生数量向注重质量、社会效益等方向转变。
(四)凡转制和实行民办公助的技工学校,经批准,继续承担初、高中毕业生培训任务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京价〔1999〕第317号文件规定,比照普教民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五)建立专业设置的评估指导办法。根据职业分类、部颁专业(工种)目录及评估标准,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完善专业设置标准,组织对招生专业设置的评估,指导学校开设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建立完善主要以受训者合格率和就业率为主要指标体系的评估督导制度。
(六)加强技工学校的基础服务工作。市劳动保障局将充分发挥其劳动力综合管理部门的优势,为学校办学提供人才需求信息、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指导、职业介绍等项服务,巩固与就业紧密结合的成果。集中力量加快适应素质教育的课程开发和教材建设的步伐;继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各专业(工种)教学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教师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学术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鼓励、支持办好校长联谊会和其他中介服务组织,推广研究成果,使之在学校办学、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六、工作安排与要求
(一)调整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准备阶段(2000年4月~2000年12月):总结、推广电子城职业技术学校的调整、改革试点的经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制定本系统的调整方案,并启动试点。实施阶段(2001年~2002年5月):在全市技工学校系统内广泛进行思想动员,统一认识,按照结构合理、特色突出、注重质量、提高层次、服务就业的调整原则,全面展开调整工作。学校由目前注册的141所调整到80所以内。总结验收阶段(2002年6月~2002年12月):总结经验、研究问题、适度微调,基本完成调整任务,形成我市职业培训机构的新格局。
(二)技工学校的调整工作在市劳动保障局的统一指导下进行。各行业主管部门均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有教育、劳动、科技、生产等部门参加的学校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业的学校调整工作。
(三)技工学校的调整是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一项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部门一定要“精心设计、周密安排、认真实施”,调整方案须经充分论证后方可实施,并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遇有重大事项随时通报。
(四)做好调整后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思想稳定,注意保护教职员工,尤其是骨干教师的积极性,防止优秀人才外流和培训资源的流失。进行实质性合并的学校,要成立财产清理小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财产清理核对、登记造册、移交以及财产审计工作。
(五)调整期间,要保证学校的一切工作正常开展,并努力做到以改革调整促进学校发展,以学校发展来巩固改革调整成果。凡因不讲究工作方式,采用简单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00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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