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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口岸系统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口岸系统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口岸系统保持廉洁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口岸文明建设,端正行风,保持清正廉洁,改善口岸环境,塑造大连口岸新形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口岸系统各部门应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公示制度;严格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各业务、服务单位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主动、热情为客户服务。
二、口岸系统要公开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不准超越权限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不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罚没款要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制发的收费、罚没票据。
三、口岸检查检验单位按规定扦取样品,应签发收据。除法定留验样品外,应及时通知货主凭有关证明领回扦取的样品。
四、口岸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贿、受贿、套换外汇,或违反规定收受回扣、提成、收费等;
(二)利用掌管的权力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三)到企、事业单位或有制约关系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让中、外籍船员、机组人员为个人捎、买、带进出境物品;
(五)借职务之便为他人夹带走私物品闯关;
(六)在公务活动或经济往来中,利用职权以明示、暗示、第三者转达等方式,卡要、吃请;
(七)私拿私分检验检疫样品或以扦样为名截留货物;
(八)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九)在公务活动中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钱物的(确实无法拒收的,价值在200元以上的一律登记上交);
(十)同与自己业务相关的客户进行经济往来或参与其经营活动;
(十一)在与外商洽谈业务中,要求或暗示外商出资担保自己的家属亲友出国研修、留学;
(十二)开办经济实体,或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
五、执法人员履行公务时,要按规定着装,佩带上岗标志,服务人员要挂牌服务。
六、口岸系统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严格执行涉外纪律,维护国家尊严。查验人员要文明检查、礼貌待客;服务人员要文明服务、热情周到。
七、各单位要重视举报和投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自查、抽查、或明查暗访;要经常走访货主、船方和其他客户,广泛听取意见。
八、各单位应把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其所属部门或工作人员政绩的主要内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应严格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大连口岸管理委员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召开口岸系统“廉政”通报会议,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的,予以通报。
200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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