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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包括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和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我市社会经济全面、健康发展。
第四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不超过两人。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直接依据。
第七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八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授予在科学技术领域中取得重大突破,或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工程建设中有杰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需要解决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的科技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的;
(二)在对行业或地方经济起关键作用的科学技术问题及国际合作项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在促进我市技术进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调整和提升产业结构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巨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中,设计新颖,工程质量一流,技术水平居全国同类系统领先,社会、经济效益巨大的。
第九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述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技发明,且实用性强;
(二)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或采用新原理、新工艺、新材料,其技术水平居国内同类系统领先,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经实践证明,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推进、示范作用明显,社会效益特别显著;
(四)在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规模化上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五)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中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委、办、局科技管理部门;
(二)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并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奖励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一般任期3年。
第十二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委托市技术评估论证中心,实行特邀评审委员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两级评审制度。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奖励等级建议,对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创新贡献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时授予”长沙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长沙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奖金数额为5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用于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补助。
第十四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千元。
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等级项目授奖人数为:一 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十五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公告制度,获奖项目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凡在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产生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长沙市科学技术奖。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获奖项目、单位或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30日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或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文件,并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异议材料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请奖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奖励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下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9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长沙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200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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