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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3月31日甘肃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增强我省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委发〔1999〕3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二)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为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条 按照“大力支持,积极引导,规范管理,有序运作”的原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和指导社会上的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当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
第八条 省科技功臣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实施者: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省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省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创造出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七)在同我省的科技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省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部门和个人推荐:
(一)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在甘有关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采取限额推荐的方法。各推荐部门应当对申报人选(项目)经过评审择优推荐。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管理机构在受理推荐项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

第四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三条 省科技功臣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五条 省科技功臣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分别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等级)的评审建议。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确定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省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奖项),可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授予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省科技功臣奖的获得者,授予“甘肃省科技功臣”的荣誉称号。由省长签署、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对省科技进步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只颁发奖状、奖励证书)。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代省政府对省科技进步奖的奖状和奖励证书加盖印章。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为人民币60万元。其中,20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20万元奖给完成该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20万元用于改善科研、工作条件。
省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奖励经费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有所增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列支。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奖状、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该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除设省级科学技术奖外,省政府所属部门一般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地、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自定,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1985年5月4日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发布的《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甘政发〔1985〕72号文件)同时废止。



200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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