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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委派出机构与市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办公机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


通知

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委派出机构与市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办公机构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0年1月)


《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与市经济委员会合署办公,市委商业贸易工作委员会与市商业委员会合署办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与市教育委员会合署办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与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市委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会合署办公。为了使市委派出机构与市政府工作部门合署办公机构(以下简称合署办公机构)协调运转,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合署办公的市委工委为市委的派出机构,负责某一专门系统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合署办公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市政府的组成部门,负责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合署办公的市委派出机构、市政府各部门仍使用各自名称开展工作。
二、合署办公的市委派出机构、市政府各部门在工作中,分别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规定程序对上请示、报告工作,对下布置工作。
三、合署办公后,重大问题应经合署办公机构统一研究决定、统一部署。属于工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对市委负责;属于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对市政府负责。
四、合署办公机构的综合处室和后勤处室,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业务处室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五、合署办公机构原则上只设一名正职。根据工作需要,合署办公的工委一般配备2名副职,合署办公的政府工作部门一般配备3名副职。合署办公机构的副职可以相互兼职。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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