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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关于加快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0)综010号



为加快我市开发区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和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指定一位副市长分管开发区工作和协调同安联合工业区开发建设有关事宜。
2、切实贯彻落实《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条例》和《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市府办牵头,商各相关部门制定出落实条例的具体措施。
3、进一步完善开发区管理体制。继续完善海沧投资区、象屿保税区和火炬高技术开发区管理体制。集美、杏林台商投资区设立管委会,与区政府合署办公,并作为市政府派出机构,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同安区设立同安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同安辖区内开发区的协调管理。
4、下放开发区的用地审批权。开发区内的存量土地,在我市批准权限内,其用地由管委会审批,管委会负责人代表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用地批文,统一使用市政府红头文件,报市土房局统一编号。用地超出我市批准权限的,经市土房局报市政府转报审批。区内出让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用地,根据实际需要,经批准允许建设直接为农林牧渔服务合理自用的配套设施,研发房、管理房和仓库用房等。
5、海沧投资区、象屿保税区和火炬高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与管委会机构和职能相适应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6、赋予开发区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开发区内的国有资产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管理。
7、拓宽资金渠道。市政府在未来五年内划出五万个蓝印户口指标交由海沧投资区、集美和杏林台商投资区使用,所收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掌握安排;对开发区的财政政策原则上保持不变,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开发区发展需要作进一步调整;开发区内产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入市财政金库的部分,按事权和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各开发区所承担的管理职能,分别确定一定数额返还用于开发区,具体由市、区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与各开发区商定;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开发区增加直接融资渠道,优先支持区内企业股票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8、鼓励开发区引进境外知名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引进国际知名企业(95年后《财富》公布的世界前500家跨国公司为准)或台湾排名前100家企业在开发区落户的,经市政府确认后,一次性给予开发区5—10万元的招商经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支付。鼓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市科委、外资委与市财政局制定。
9、鼓励岛内各区镇、街、村企业搬迁到开发区发展。原土地由所在区按照市的规划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开发建设(由市开发总公司组织出让),土地出让收入在扣除安置费、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后全额返还。对已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符合岛内分区规划和市有关规定的,在补其差价后,给予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企业搬迁到开发区后,其产值统计及税收分成由原项目所在区和迁入项目的开发区协商解决。
10、努力减轻开发区企业负担。制止向开发区内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和乱检查;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到开发区企业进行一般性参观和考察活动,确有必要到开发区企业参观考察的,需经过开发区管委会同意。
11、加强开发区人才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适应开发区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的招商人才、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允许开发区设立人才市场,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规定》,引进开发区所需人才,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12、本《意见》所指开发区是海沧投资区、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含一区多园)、象屿保税区、集美台商投资区和杏林台商投资区。同安辖区内的开发区和航空工业区参照本《意见》第八、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部分条款执行。本《意见》第二、七、八、十一条中需市各相关部门简化程序、制定具体措施的,要在明年六月底前制定完成并公布实施。


200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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