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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加快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适应住房分配体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宁政发
〔1998〕109号),结合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实际的住房分配新体制,加快解决自治区在银行
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三)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从1998年12月31日起,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对1998年12月31日前已开工建设,1999年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允许职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5〕98号)规定的成本价购买。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二)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住房货币分配的重要形式,要进一步提高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根据财力状况,到2000年底,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
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一)住房补贴的实施范围
由自治区财政核拨经费或补助的行政事业单位。
(二)住房补贴的实施对象
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包括新建经济适用住房、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标准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银川市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116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81元。
2、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按《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中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
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3.8元。
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般干部职工,6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厅(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7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技师,9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2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四)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1、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账户,专项用
于住房消费。
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乘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月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标准工资由自治区人劳厅确定。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以基准补贴额、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测算,由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定期
公布。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3%。
2、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和无房职工1998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1)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2)住房面积不达标的职工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不达标比例×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不达标面积部分〕。
不达标比例根据住房不达标面积部分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比例确定。
(五)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原自治区统筹基本建设投资中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建设和维修的资金;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不足部分,由自治区财政按住房公积金的来源渠道列入预算划拨。
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是:首先由单位利用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及其它可用于住房补贴的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差额补助的比例予以核拨。
(六)发放住房补贴执行下列规定
1、各实施单位根据本方案,确定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核算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额度,经自治区房改办和财政厅核准后下达执行。
2、对已按过去规定的面积标准参加房改购房,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市场价计算的,住房面积标准调整后,不退房款,以新的住房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3、实行住房补贴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现行房改租金计租,不得领取住房补贴;领取住房补贴的,从领取之日起,按商品租金计租。
4、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如职务(职称)变动,从变动次月起,按变动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补贴。职工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职工离退休、死亡和辞职辞退的,住房补贴余额可由本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提取。
5、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或擅自离职、除名、开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工作单位从发生上述行为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记入本人住房档案。新工作单位实行住房补贴的,将住房补贴余额结转到所在地住房补贴管理机构,继续计发住房补贴。
6、领取住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对方已购买公有住房的,从结婚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
7、夫妇中有一方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租住公有住房的,双方都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
(七)住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1、各单位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实、划转工作,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比照住房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
申请住房补贴的购房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材料。
2、经核准确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额,记入个人住房补贴账户,不发现金。实行住房补贴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在购房时可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使用本人户名下的住房补贴。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
(一)自治区监察厅、建设厅负责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状况普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在住房普查基础上,建立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档案。
(二)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不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
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理。
(四)自治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部门行政监察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清查、纠正和处理。
五、附则
(一)本方案所指“宁夏回族自治区在银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厅(局)以及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二)自治区在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比照本方案执行。
(三)各有关部门起草的配套文件,必须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本方案由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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