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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关于省级领导干部购买现住公有住房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规范和加快省级领导干部的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纪要(〔1998〕3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宁政发〔1995〕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办公会议纪要(1999·第15次)精神,现就省级领导干部(包括离
退休省级领导干部,下同)购买现住公有住房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出售的范围和对象
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后院省级领导干部专用住房外,其他省级领导干部现住公有住房均可出售。
二、购房面积控制标准及价格
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正省级23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
省级领导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购房按120平方米建筑面积控制。
售房价格执行所在地人民政府当年经批准的房改成本价。
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折旧,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住房面积不达标的,按下列两种办法处理:
(一)不足面积部分可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以其本人的住房补贴冲抵购房款。
(二)对差的面积较多的,可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与差额面积相当的成套住房。
三、售房折扣政策
(一)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0.6%的折扣。工龄以购房夫妇二人的工龄之和计算。离退休省级干部的工龄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双职工一方去世,另一方未再婚,已故者生前工龄可以计算。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之前的工作年限。
(二)给予现住房2.5%的折扣。
(三)给予成本价10%少数民族地区折扣。
(四)教师折扣。省级领导干部的配偶是教师的,给予成本价4%的折扣。
(五)一次付款折扣。购房首次付款30%,其余70%如一次付清,给予15%的折扣。
(六)上述折扣,随当地政府对折扣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四、其它
(一)售房程序、产权界定、售后维修、物业管理等按所在地已经出台的房改政策、办法执行。
(二)省级领导干部租住的二层(一楼一层)庭院式公有住房,可参照宁房改字〔1996〕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按普通单元式住宅楼房成本价乘以1.1—1.3的系数出售,具体系数应按住房的不同情况进行价值评估后确定。
(三)因省级领导干部房改滞后,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改〔1999〕43号)规定的停止执行的几项折扣政策,可延长执行到2000年12月31日。
(四)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经个人申请、单位审核、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审定批准,办理房改购房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五)本《意见》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200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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