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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加强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规范营运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精神,结
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客运体系,其正常运行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和解决社会再就业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非法
营运车辆猖獗,非出租汽车专营牌照车辆参与营运,通勤车私自改变门徽参与营运,异地车辆跨地区经营,摩托车、三轮车等非法参与营运,扰乱了客运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其偷税漏税行为也损害了国家利益;二是收费部门和收费项目繁多,营运车辆重复检审、重复
办证,有的部门借办证之机搭车收费等,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三是有的城市对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公共汽车的发展缺乏统一规划,线路设置重复,管理职责不明,交叉管理,地域分割;四是部分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档次低,车况、车容车貌较差,超载运行、超期服役、超速行驶较
普遍,存在不安全隐患。营运不规范,乱窜线、乱停靠、乱收费,争抢客源、随意宰客;五是部分城市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后,监管不到位,有的经营者私下转让经营权,从中牟暴利。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影响城市的功能发挥和整体形象。因此,必须对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重点是城市出租汽车和小公共汽车客运市场进行清理整顿。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是: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涡中心,坚持“统筹考虑、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发挥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电车为主体,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
;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
清理整顿的总体目标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规范经营秩序,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开放市场、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城市人民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公共交通客运
服务,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具体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稳定
各地市要组织成立由建设、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执法队伍,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对非法营运车辆活动猖獗的机场、车站、公交线路沿线、大型客流集散点和城乡结合部进行认真清理整顿;小公共汽车必须按
规定线路营运,统一调度,必须设置站点、按站点停车、严禁招手即停;城市公共交通停靠站30米以内其他任何车辆不得停靠。对未经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批准的从事城市客运的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三轮车、通勤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
他社会车辆,要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对查获的非法营运车辆按照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以及城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客运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罚没收入上交同级地方财政,纳入预算管理。此项工作由建设、交通、公安部门负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2月底完成。
(二)清理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
各市、地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陕西省政府及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
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应一律取消。对已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正在实施的收费项目,按照这次清理整顿的精神进行重新审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府性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规定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要立即停止征收,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
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涉及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整顿后,确需开征涉及此类的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办发〔1999〕94号文件规定执行。
要加强和规范对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的检验、检测及其收费的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并收取费用。此项工作由财政、物价部门负责,交通、公安部门配合,2月底完成。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经营者队伍
各城市客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清理整顿期间,要对企业及个体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复审,经复审合格者由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发给经营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要认真抓好职业培训,严
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从业者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从事营运。特别要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逐步实行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要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普法教育,强化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服务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此项工作由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5月底完成。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凡已实行了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有关规定对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应经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实行经营
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必须按规定的时限更新,经营者更新和转让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经营权,必须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对私下转让经营权及其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收回其经营权。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按规定比例的转让增
值部分上交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服务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发展。各市、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线路专营权管理,确保专营权不受侵犯。
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清理整顿期间,暂不实施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并暂停发展营运车辆和新的经营户。擅自实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清理整顿后,对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条件成熟的城市,必须报经省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计
委备案。此项工作由财政、物价、建设部门负责,5月底完成。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
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各地市要组织领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由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组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在同一城市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
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切实解决部门之间、地域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要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各市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定依法管理本地区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对根据乘客需求,往
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客运管理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要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战略和相应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大公交优势,使大公交市场占有份额占主导地位。同时引导非公有制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合
理配置资源。
在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中,要稳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和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种非法经营活动,保障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抓好驾驶员队伍建设,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保持行业长期稳定和持续发展。各地
市要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妥善解决有关部门经费的通知》(财预字〔1998〕372号)精神,切实落实管理经费,确保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行使职能。此项工作由建设、财政部门负责。
(六)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部门要在建设、交通等部门的积极配合下,集中力量解决出租车和小公共汽车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严格管理,严格执法,对超载、超速、乱停、乱放等违章行为要严肃查处;对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不合格的车况较差的客运车辆,应责令其停止营运;对超过车辆报废
年限的客运车辆应强制进行报废。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文明驾车。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道路空间和时间的合理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电车通行。要会同建设部门根据客流方向和规律,合理开辟、调整公交营运线路、站点。
建设、交通部门应会同公安等部门在机场、车站、客流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为乘客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停车候客的驾驶员收费。此项工作由公安、建设部门负责,交通部门配合,5月底完成。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成效
(一)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陕西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潘连生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陈嘉桢、建设厅厅长高峰任副组长,省计委、建设厅、交通厅、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政
府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具体负责对全省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二)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市长任组长,负责组织领导本地的清理整顿工作。要统一思想,加强合作,统筹安排,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研究解决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西安市清理整顿出租
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量大、面广,任务繁重,要先走一步,取得经验。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结合各阶段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加大宣传力度,为清理整顿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市、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清理
整顿工作。同时,将实施方案报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及时向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0年2月底前,打击非法营运,清理取消各种乱收费,推行安全、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清理整顿,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第二阶段:2000年3月1日至2000年5月底前,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目标。
(三)第三阶段:2000年7月15日前,由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组织力量对本地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总结、检查、验收,并将结果报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进行检查、验收,对没有达到清理整顿目标的地市,要通
报批评和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责令限期完成。



200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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