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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劳动 工资 工时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央军委办公厅、总后勤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0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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