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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法发(1999)25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3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统计,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二、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统计实行半年报制度。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每年的7月10日前和1月10日前将本局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上报我局政策法规处。
三、如本局本期内无案件,可用便函报告,不使用报表。
附件:《关于建立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32号)(略)


199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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