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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占地农转工人员自谋职业后不享受占地农转工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函(1999)72号




石景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占地农转工人员自谋职业后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请示》(石劳文〔1999〕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北京市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安置办法》(1993年市政府第16号令)中规定,“符合转工条件的人员,自愿自谋职业的,建设征地单位将安置补助费一次全额付给本人,不再负责安置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城镇待业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你局提出的关于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后自谋职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应按上述规定执行,不能按占地农转工的有关政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此复。


19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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