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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原军工总公司改组为集团公司后总部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劳社养函(1999)73号
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
你单位《关于原军工总公司改组为集团公司后总部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函》(委人字〔1999〕93号)收悉,为妥善解决改组后的军工集团公司总部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参统时间。同意各军工集团公司自批准成立之日(1999年7月1日)起,按照北京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的有关规定参加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请尽快到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二、个人帐户补建。为保证职工离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不因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变而降低,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职工需补缴1992年10月至参统前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三、新老制度的衔接。为做好政策衔接工作,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和军工队伍的稳定,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参照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时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执行的意见。即你单位参统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退休费计算办法(简称原办法)与北京市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轨,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过渡期为5年。具体为:过渡期内退休的职工,在计算其退休费时,可用原办法与全市统一办法比较,原办法高于统一办法的部分,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标准逐年递减,所需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及并轨方案〉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后退休的职工,执行全市统一的养老金计发办法。
四、统筹管理。鉴于军工集团公司正处于转制过程中,政策调整到位尚需一段时间,为便于管理,目前各军工集团公司暂在北京市社保中心参统。
此复。
1999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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