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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燕山财政分局、开发区分局、各股份有限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会字〔1999〕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财会字〔1999〕35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六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
现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发布并实施1年多来,我们收到了各方面的来信、来函,就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实施范围等会计处理提出了意见,对此,经研究,现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适用范围
公司(无论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还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规定的提取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
资减值准备的要求,计提相关资产的损失准备。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地确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除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等情况下可以变更会计政策外,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
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等。
二、关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
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公司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
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
收款项愈期5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愈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公司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不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对公司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其他应收款”项目移至“应收账款”项目下,“应收账款净额”改为“应收款项净额”。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于“坏账准备”项目内,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公司除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应披露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等外,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分项披露如下事项:
1.本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计提比例一般超过40%及以上的,下同),应说明计提的比例以及理由;
2.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说明其原因,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3.对某些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不计提,或计提坏账比例较低(一般为5%或低于5%)的理由;
4.本年度实际冲销的应收款项及其理由,其中,实际冲销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款项应单独披露。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公司按本规定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原按应收账款余额的3‰—5‰计提坏账准备的公司,按本规定改为其他计提方法或仍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但改变计提比例的,此次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其后,如公司再改变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则作为会计估计
变更处理。公司的短期投资期末原按成本计价的,按本规定改为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存货原按成本计价的,按本规定改为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价;长期投资原未计提减值准备,按本规定改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一律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按本规定变更会计政策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其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执行。
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与已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不一致的,或《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所涉及的概念未说明具体运用方法的,如公允价值等,均按相关具体会计准则执行。



19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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