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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现将财政部《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9〕5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预字〔1999〕513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
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现就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及预算科目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级预算收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为中央级预算收入。
对1999年“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7“个人所得税”说明作如下修改:“反映地方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国家税务局按《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0701款“个人所得税”科目和0720
款“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均补充如下说明:“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科目。”
二、关于收入缴库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于次月7日内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应填写“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个人所得税”科目办理缴库。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级次”栏应填写“中央级”。
三、关于手续费的支付
财政部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按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数额的2%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办理。



19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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