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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渠道的通知
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沪计投(1999)598号文




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强化本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加快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现就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房、平价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本市各有关部门不再受理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申请,停止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审批和建设计划下达等工作。
二、自发文之日起,停止审批空置商品房转化为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
三、凡已列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已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转为内销商品住宅。
四、凡已列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但尚未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转为内销商品住宅项目。
五、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商品房计划管理后,原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企业或单位,应先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和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手续后,方可进行商品住宅项目的经营;或委托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单位代为经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市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安居房、平价房开发建设计划管理的通知》(沪计投(98)031号)停止执行。


19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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