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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计经委制定的《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结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对扩大内需、开拓农村市场、减轻农民负担具有重要意义,《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细则》按照国家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
革的精神,从江苏实际情况出发,明确了我省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目标、内容及措施。各地要按照国家的部署和省制定的实施细则,统一组织贯彻。鉴于这项改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和协调;各地政府要切实协调、处理
好本地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557号)、《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的批复》(计基础〔1998〕2113号)和《印发〈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
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目前,我省对农村电力全部实行直供直管模式,全省64个县(市)供电局(以下面称县供电局)均由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现有1993个乡(镇),均建立了电力管理站(以下简称乡电管站)。乡电管站为县属集体事业单位,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供电局双重领导,由县供电局
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个别县的乡电管站在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下发前由县计委〔经委〕实行领导和管理),经济上按“自收自支,以电养电”的原则独立核算(也有部分县以县农电管理总站为单位独立核算)。1999年全省乡电管站共有职工33256人(含己退休职工19
51人)。其中,编内在职职工19665人,属农民合同制职工(部分为县属事业编制);共有村电工48145人。1998年县及县以下用电量433亿千瓦时,占全省全社会用电量的55%。其中,农村用电量232亿千瓦时,占全省全社会用电量的30%。农村人口年均用电4
40千瓦时,全省农村低压电网损耗一般为20%-30%,农村居民用电电价平均为每千瓦时0.72元。
全省从省到市、县供电企业的直供直管体制,对农村电网建设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长期以来,我省农电管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现行农村电力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农村电力发展需要;农民自建自管的农村低压电网所发生的损耗及其运行费用要由农民承担;农村电网设备陈旧
落后,线损偏高;农电管理中存在着“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和层层加价等现象;部分地区窃电严重;农电职工队伍庞大,人员过多。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目前农村电价偏高,增加了农民负担,影响着农村市场的开拓、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因此,必须按照国
务院确定的目标原则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的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对我省农村电力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并通过深化改革实现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和发展,更好地开拓农村市场特别是农村电力市场和农村家电市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加快
广大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步伐。
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我省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紧紧围绕电力为农业、为农民、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以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快农村电气化建设步伐、大力开拓农村中场、繁荣农村经济、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坚持
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电管理和农村电力市场,整顿农村电价,改革农村电价形成机制,使我省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上水平、上台阶。
我省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坚持政企分开,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电力企业与农民利益的关系,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到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发展同电力工业的整体改革与发展相适应、与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深化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与加快农村电网改造相结合,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加强农电管理与改善服务相结合;加大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农电(包括农村电价)工作的责任,加大各级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农电的责任。
三、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到2002年,理顺并建立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完成国家确定的“两改一同价”任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政企分开,县为实体。各县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电力的政府管理职能。县供电企业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并逐步改造成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
(二)乡电管站改为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由县供电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全省实现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
(三)全面完成我省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使农村电网技术装备水平上一个台阶,高压线损率降到10%以内,低压线损率降到12%以内。
(四)规范全省农村用电秩序,电力企业逐步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的“四到户”管理。
(五)农村电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2000年底实现农村与城市同一电价,并继续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电管理,进一步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的负担。
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容及措施
(一)管理体制方面
1、争取1999年底前以县供电局为基础完成组建县供电公司的任务。县供电公司作为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名称统一为:××县(市)供电公司。县供电公司行使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同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县供电局实行政企分开,将县级供电企业的政府管理职能按
照《电力法》的有关规定移交县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县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政府管理职能,负责本地区电力工业的规划、监督、服务和协调工作。
2、按照“县为实体”的改革方向,逐步将具供电公司改造成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省电力公司按照资产纽带关系对县供电企业进行管理,1999年选择扬中市、响水县进行试点,2000年再选择3-5个县(市)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2
001年全面推开,2002年完成。
3、改革乡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自本《实施细则》下发之日起,撤销乡电管站(相应撤销县农电总站),将其改为县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所,供电所是县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其人、财、物由县供电企业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1999年底前,完成乡电管站的资产和债权债务
清理、乡及乡以下集体电力资产无偿划拨的交接。供电所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名称统一为:××县(市)供电公司××供电所。
供电所负责所辖供电区域内10千伏及低压电网的建设改造、运行、检修和维护管理;按县供电企业明确的职责受理日常供电营业工作;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指导用户安全、经济、合理用电,维护农村供用电秩序。
(二)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方面
1、县供电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由省电力公司在征求当地党委的意见后任命。
2、乡电管站改为供电所后,所有人员纳入供电企业统一管理。由供电企业按电力部门有关定员定编要求,对供电所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并优先从1998年10月4日前在编的乡电管站人员和优秀村电工中通过统一考试考核,择优招用。经过考核招用的,一律持证上岗,并按《劳
动法》的有关规定由县供电企业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实行合同制管理。这项工作要求在2000年底前完成,上述人员的招用,由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制定考核标准,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实施。
3、供电所职工工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报劳动部门审批。
4、乡电管站在改制中要实行减人增效,对需要清退的原乡电管站人员,由省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乡电管站改制前,在乡电管站工作、到达退休年龄并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原有的待遇及资金解决渠道不变。
乡电管站有关人员的社会保险,暂维持现状,待省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后,另行下达具体办法。
(三)资产管理方面
1、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不含乡电管站所办三产)采取无偿划拨方式,移交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并由其承担维护管理责任。
2、在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公司)的指导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具供电企业对乡及乡以下农村集体电力资产和相关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要以实事求是、认真细致的态度,做好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统计、造册、作价,核清实际数量、原值和使用年限,做好交接工作
,并将结果报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省电力局(公司)、省国资局。
3、在1999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清理和无偿划拨工作。县供电企业对所有接收的资产必须登记造册。资产交接时,由县供电企业与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分别办理移交手续,报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备案。
(四)财务管理方面
1、农村低压配电成本包括人员工资和相关费用、基金以及设备折旧、大修、维护、线损、管理费用等由省物价部门核入电价。在全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前,低压配电成本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对核入电价的农村电网维护费,按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
2、对清退的原乡电管站改制后的超编人员清退前工资性支出、清退时的一次性补偿和到达退休年龄并退出生产岗位的人员所需统筹费用,在实现全省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前,按现行办法执行。
3、供电所的财务由县供电企业对其实行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供电所电力销售及有关业务收入全额上交县供电企业,所需费用支出由县供电企业核拨。在此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并入电力企业统一核算。
4、关于乡电管站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处理:
在乡电管站纳入县供电企业管理前,对用于电力建设形成的债务,经省电力公司审核确认后,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偿还。
对在国办发〔1998〕134号文下发之日(1998年10月4日)前,原乡电管站拥有的债权,原则上由其责任人负责追回,所发生的非电力建设的对外担保(含未了结的担保)、资产抵押和不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债务,原则上由其责任人负责处理。
对在国办发〔1998〕134号文下发之日(1998年10月4日)后,原乡电管站拥有的债权,其责任人必须负责追回,所发生的非电力建设的对外担保(含未了结的担保)、资产抵押和不符合有关财务规定的债务,由其责任人负责处理。
(五)电价和营销管理方面
1、加强农村电价管理,落实农电管理责任制。省、市物价部门会同电力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减轻农民负担。1999年全省全面实行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一县一价),平均电价降至每千瓦时0.75元以下,其中农
村居民照明电价为0.65元。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严禁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以及代收一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费用。
2、加强营销管理,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2000年起推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2002年全面实现。农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并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
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国家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用户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国家电价外的一切收费。
3、供电企业应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效益观念,既要反对各种乱收费、乱加价,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等不良现象;又要严格要求,增强职工的责任心,做到依法经营。同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挖掘潜力,降低生产成本,实行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

五、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
在实施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要继续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力度,加强对工程建设与改造的管理,大力采用损耗低、安全性能好、可靠性高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确保电网安全经济可靠运行。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对农村电网进行统一规划,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建设和管
理。建设改造资金由省电力公司向银行统借统还,贷款的偿还在考虑降低线损和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后,在全省电网均摊解决。对农村电网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据实从严核入电网供电成本,并通过相应调整销售电价解决。
六、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
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是对我省长期形成的农电管理体制和农电管理秩序的重大调整和变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必须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总体目标,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推进,充分依靠各级政府
和电力企业,把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加强对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在省政府领导下,省计经委,省电力局(公司)负责对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省财政厅、审计厅、劳动厅、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确国资局等要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协调处理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
重大矛盾和问题。各市、县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省农电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协调、处理好本地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为了保证我省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除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资金外,在体制改革前乡电管站的其余资产和人事一律冻结。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重要环节,在改制期间,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必须加强
政策观念和全局观念,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农村用电秩序的稳定和农村电网安全生产运行。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家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认真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我省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和目标的实现。



19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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