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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军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今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对象和时间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规定,我省今冬接收退出现役的对象是:1997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志愿兵)。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退出现役和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转业士官从2000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前基本报到完毕。
士官转业的其它问题另行通知。未经省退伍安置部门审批的转业士官,各地不得擅自接收。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接待转运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待转运工作的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从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真完成今年退役士兵运送任务。转运任务集中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机构,负责转运、食宿接待等工作。要及时与部队派驻的临时工作组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确保退役士兵运送顺利进行。铁路、交通、公安等部门要教育职工和公安干警,热情服务,文明值勤,关心爱护退役士兵,帮助其解决途中遇到的困难,保证其购票、托运行李、进站和中转换乘“四优先”,使他们安全顺利返乡。各地政府要对军用饮食供应(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进
行认真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接待供应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军用饮食供应(供水)站、军人接待转运站要按《军供站正规化建设规定》,热情接待,周到服务,保证退役士兵转运途中的饮食供应。军地有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严防各种事故
发生,确保今冬退役士兵接待转运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宣传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对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重大意义;宣传退伍安置政策法规,增强全民国防观念,提高各部门、各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自觉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和军区、人武部要加强退役
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结合退役士兵思想实际,组织切实可行的公益活动,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当前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坚定信心,增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积极服从服务于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大局;帮助他们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发展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面对现实,体谅国家困难,自觉服从当地政府的安排;教育他们继续发扬革命光荣传统,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鼓励他们立足家乡,依靠科学技术和军人良好素质创业致富,做奔小康的带头人。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今冬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不同于往年。今年既是军队落实党中央关于裁减员额的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一年;在面临士兵退出现役数量大幅度增加、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即将全面展开,部分企业职工下岗分流的新情况下,我
省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部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等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得力措施,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接收退役士兵是国家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都要按一定的比例接收安置退
役士兵。新建、扩建单位要适当增加比例。中央驻豫和省属单位,要模范执行退伍安置政策,带头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对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自身的局部利益、不接受当地政府分配计划、只接收本行业和部门职工子
女的不当做法,必须纠正。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于拒绝接收或完不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或予以处罚;对个别坚持顶着不办的,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促其解决。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表现
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安置退役士兵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情况,科学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凡未列入省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中央驻豫和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计划
一律由当地政府下达。任何行业不得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各用人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对未分配退役士兵的考试。对分配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及时安排上岗,不得向他们收取任何附加费用;要按照入股自愿的原则,对分配到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其他改制企业的退役士兵,不
得以是否入股为由拒绝接收。
要实行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别对待的安置政策。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和因战因公伤残退役士兵,要优先安置;对驻藏、驻港、参加抗洪抢险以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自报到期结
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要积极探索指令性安置计划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退伍安置新途径。逐步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包底安置”的范围,凡单位提出需要的人才,可直接进行分配。对确有特殊原因难以落实当年安置任务的用人单位,如愿意以经济补偿形式体现所承担安置义务的,经报请
当地政府同意后,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的方法、标准和资金管理使用按《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199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豫政〔1998〕67号)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要拓宽安置渠道,积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对到非国有
经济单位就业的,接收单位除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要引导和鼓
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要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兴办企业的,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应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中录用,录用后的
待遇按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标准确定,其军龄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投保年限。对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部门免费保管。
各地要严格执行退伍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退役士兵档案中缺《应征公民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作假的,退伍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对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和无非农入伍通知书的,不列入指令性安置范围。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伤残退役士兵。各企事业单位都要按一定比例接收伤残退役士兵。要进一步做好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接收安置。
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应根据中央关于适当扩大易地安置范围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统筹安排。大量成批的易地安置需报省政府批准。对经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的转业士官和退伍义务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接收安置,并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和其他附加费。
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退役士兵的特点,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对退役士兵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把全面提高退役士兵的素质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对城镇退役士兵,要加强待分配期间的管
理教育,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化和专业技能培训,增强他们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对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加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力度,使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引导他们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地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要深入开展退役士兵为经济建设建功立业的活动,组织和引导广大退役士兵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积极扶持农
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对退役士兵兴办的经济实体,当地政府要给予优惠政策。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特别是贫困地区、灾区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的安置是关系到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各地、各
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狠抓落实,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单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时完成,确保各项安置政策落到实处。凡不能按要求完成安置任务的,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各有关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19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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