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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各直属归集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个人住房消费,推进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工作,现就个人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第四款“个人贷款不能用于别墅等高档住宅”规定。
二、《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第六款修改为:借款人月均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70%,且三口之家每月至少保留800元生活费。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以下简称分中心)须一律执行市中心有关个人贷款规定,此前自行制定的与市中心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即行废止。
四、分中心接到个人贷款申请,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分中心办理个人贷款有困难,可转至归集部或归集二部办理;分中心不得拖延发放或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五、分中心不得拒绝发放30年(含)以内任何期限档次的个人贷款。
六、分中心转至归集部或归集二部办理个人贷款,按相应额度,核减分中心明年个人贷款计划指标。有特殊原因,并报市中心批准的,可酌情核减。
七、分中心违反本通知第四款或第五款,市中心在接到借款人投诉且查明情况属实后,扣减分中心明年业务经费指标。有特殊原因,并报市中心批准的,可免予扣减。扣减业务经费的标准,另行规定。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各分中心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199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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