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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粮食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工作的紧急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切实做好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工作的紧急通知》(计电[1999]1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旗县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转发到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便尽快认真落实到基层。


计电(199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厅(局),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
最近,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精神,按照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秋粮收购工作。但是有的地区在秋粮收购过程中,仍存在以种种借口限收、拒收、停收农民余粮,或是压
级压价收购的问题,严重违背了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损害了农民利益,也给私商粮贩非法收购以可乘之机,增加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困难。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的思想认识。各地要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深刻认识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就是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要深刻认识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是实
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最为关键的环节。这不仅是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的需要,也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掌握粮源、实现顺价销售、顺利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条件,更是保护农民利益,实现中央提出的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村社会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粮食、计划
、物价等部门,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9]20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今年各省级政府协商确定的秋粮收购价格。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
要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决不能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停收限收。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在收购旺季要因地制宜采取增设收购网点、延长收购时间、实行上门收购等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除按国
家有关规定代缴农民税外,一律不准代扣、代缴其他任何税费。
三、计划、粮食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创造条件。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仓储设施不足的问题,继续通过扩建、调整集并和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收储能力。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实际情况,确
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以利于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和正常经营。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及时足额供应工作,对于露天储存和租赁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各地计划、粮食、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力
措施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各种违支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重点加强对粮食加工企业和经批准可以进农村收购粮食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粮食进出口企业的收购活动和台帐监管,切实管住粮源,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秩序。
四、加强秋粮收购组织领导,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加强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加强收购市场管理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和粮食风险基金、粮食收购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背政策的要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农
民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交售粮食,以保证仓储粮食质量。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发现和解决收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帮助粮食购销企业解决收购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设立监
督举报电话,对违反粮食购销政策的行为,要坚决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此电报转发到县(市)和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199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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