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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建材局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省建材局制定的《关于清理整顿小水泥厂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徽省建筑材料工业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建材产品生产经营秩序,提高我省水泥产品的质量和竞争力,促进建材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清理整顿全省小水泥厂提出
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理整顿小水泥厂,淘汰技术落后生产能力,对于整顿经济秩序,降低能源消耗,保护资源与环境,提高水泥产品质量,优化建材工业结构,促进建材工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
对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清理整顿小水泥厂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促进水泥生产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明确清理整顿小水泥厂的范围。
1、依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4〕54号)有关规定,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一律取缔;凡1997年6月5日后违反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
贸资〔1997〕367号)有关规定,新建成的小水泥厂一律取缔。
2、依据《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1999年6号令),对水泥普通立窑生产线和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的机械化立窑实施关闭或淘汰。对就近充分利用资源,经济、社会效益和产品质量都很好的
窑径2.2米的机立窑企业,经省环保局监测验收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省建材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认定后,可参照国务院有关老、少、边、穷地区的优惠政策办理。
3、在国家确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以及在省会城市、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国道和省道两侧一公里范围内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小水泥厂,应予以关闭。
本次清理整顿小水泥厂不分所有制,不分部门,不分隶属关系,只要属于上述取缔、关闭范围的,均应予以取缔和关闭。今年内的重点是关闭没有生产许可证的小水泥厂。
通过这次清理整顿,全省压缩技术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800万吨,其中1999年底前压缩360万吨,2000年压缩440万吨。
三、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环境保护法》等法规和生产许可证制度,依法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1、凡属于取缔、关闭范围的小水泥厂,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即:1999年底前淘汰的,应于2000年1月底前注销;2000年底前淘汰的,应于2001年1月底前注销)。逾期不办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
收回生产许可证,并要吊销其营业执照,银行(信用社)要停止发放贷款,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环保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税务部门不再依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免税。省质量技术监督和省建材主管部门在水泥企业化验室换证和许可证换证时,均不得再换发新证,也不准发给
临时许可证。凡属淘汰的生产线及生产设备一律拆除并就地销毁,不准出售、租赁、转让、转移重建或扩建(扩径)改造。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水泥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水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无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坚决依法查处。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市场水泥的准用管理,一般建设项目的结构工程,应当采用425#以上水泥,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应使用商
品混凝土,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均应使用525#及以上标号回转窑散装水泥。重点工程禁止使用立窑水泥。凡属淘汰工艺和设备生产的水泥及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水泥,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3、严格执行《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1996,凡粉尘排放未达标的企业,由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达标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从现在起,严禁审批新建或扩建湿法回转窑、干法中空回转窑和机立窑,以及直径2.2米(含2.2米)以下的机立窑扩径。
五、全省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建材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实行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发〔1999〕49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县、乡政府责任制
,做到组织、任务、措施三落实。怀宁、濉溪、烈山、凤阳、贵池、繁昌等六个重点县、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把清理整顿小水泥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及时向省清理整顿小水泥厂办公室报告清理整顿工作进展情况。
六、清理整顿小水泥厂期间,各地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清理整顿的意义和政策,及时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各地经贸委和建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电力、税务、环保、建设、监察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和本通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对顶风违纪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狠抓落实,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小水泥厂的任务。



199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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