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
78号),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现将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一系列重大举措的内容之一,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事
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各项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
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各市、县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
府及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报告。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
78号),现就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基本生活费标准
按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水平(以下简称基本生活费)与最低工资标准保持合理关系,缩小职工收入差距的原则,从1999年7月1日起分三类地区提高基本生活费标准:
一类地区:海口、洋浦,每人每月不低于260元;
二类地区:三亚、琼山、琼海、儋州,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
三类地区:除一类、二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市、县,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
(二)代缴社会保险费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代缴社会保险费标准在各市、县原代缴社会保险费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30%。
下半年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财政给予专项补助。省财政对各市、县的补助资金根据1999年6月底各市、县进中心签协议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人数,按相应的提高标准核拨。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鉴于我省部分市、县已出现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倒挂的现象,为了使最低工资标准与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保持合理的关系,在《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修改之前,暂不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尚未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市、县,要在今年下半年组织实施,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贫困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并按新标准发放。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
(一)对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养老金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月养老金按下列标准调整:行政人员,省级210元、厅级170元、处级140元、科级110元、科员及办事员9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7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40元、讲
师及相当职务110元、助教及以下职务9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1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90元;退职人员80元。
2.企业:离休人员的养老金,按机关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的调整水平相应增加;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3.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养老金按离休人员调整增加离休费的最低标准予以调整。
4.按琼人劳薪〔1994〕26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省属转轨单位的退休人员中,凡于琼编〔1994〕41号文下发之月(1994年8月)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增加养老金,其余人员按企业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增加养老金。
(二)养老金调整的经费来源:参加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专项补助;差额部分由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有困难的,各级财政予以补贴。
对经费自筹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所需经费,由我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离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标准核拨;养老基金支付有困难的,各级财政部门适当予以补贴;经费自筹事业单位调整养老金的标准与企业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1999年6月30日前应办理离退休手续而未办理的人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按上述标准调整增加养老金,所需经费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在此之前由原单位支付。
(四)未参加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按照应比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的精神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五、关于补发企业拖欠的养老金
这次补发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金额,根据1999年6月底的统计数,从中央财政专项补贴中一次性补清。
历年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是指1998年6月底前发生的拖欠。统筹项目以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这次补贴中列支。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
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调整,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和我省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具体增长幅度,在《海南省1999年度企业
工资增长指导线意见》(琼人劳〔1999〕95号)规定的基础上,工资增长上线可提高到15%-20%;工资增长基准线可提高到10%;下线仍为零增长或负增长。特殊情况确需突破基准线或上线水平的,应经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企业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得盲目攀比
。特别是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工资水平的控制,工资增长不能过高。
七、对6月底前已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必须按提高后的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对7、8两个月的调标部分必须补发、补缴。对已进中心未签协议的下岗职工,要督促尽快补签协议,从补签协议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对新下岗的职工,必须随
下岗随进中心,签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下半年调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后的提高部分(含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各级财政必须全额拨付,不得按“三三制”由财政、社会和企业分别负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代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部分,从各
级财政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上直接转入社会保险基金帐户。
八、各企业对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和补发拖欠的养老金情况,如发放名单、拖欠时间、发放金额等要张榜公布,并按时足额发放到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手中。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及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虚报冒领。
九、这次调整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实施意见分别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1999年11月1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