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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要求,加强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下简称“两工”)的管理,一些地方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创造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对于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
,部分地区还存在“两工”使用无计划、以资代劳失控、以资代劳款管理混乱等问题,成为农民负担过重的重要原因之一。为切实加强“两工”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规定,现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按农村劳动力承担“两工”
“两工”应由农村具有劳动能力的18-55周岁的男性农民和18-50周岁的女性农民承担,在小城镇落户但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适龄人员也要承担“两工”。按规定应该承担农村“两工”的对象,必须切实履行义务。对没有正当理由既不出工、又不出资的农村劳力,乡村要
予以说服教育,督促其履行义务。对不接受教育,拒不出工出资者,应依法或依照村规民约处理。要规范“两工”的提取,不得要求老人、小孩承担“两工”,也不得按田亩平摊或按人和田亩平摊“两工”,现役军人、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人员不承担“两工”,农村伤病和残
疾人员。可酌情减免“两工”,“两工”减免对象、减免数量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张榜公布。
二、严格控制“两工”数量
对农村劳动力承担“两工”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按标准工日计算,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5至10个义务工和10至15个积累工,两项合计不超过25个标准工日。“两工”要分开计算,分别使用,不得混用。确因抢险救灾需要,经县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批准,可以增加当年的农村义务工。但增加数量要严格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5个,并要在以后年度抵扣。
三、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两工”
农村义务工是农民对乡村社区公共事业建设一种无偿承担的劳务,主要用于本乡内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校舍修缮等,确因防汛、抢险、抗灾需要,经省辖市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市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可以酌情统筹使用部分义务工,县(市)统筹使用的
义务工除特大灾害外,劳均不得超过3个。县(市)义务工统筹不得经常化、常年化。
劳动积累工是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民劳务进行生产积累的一种形式,用于乡村,主要是本村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其中,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累工不得低于提取总量的80%,使用劳动积累工必须坚持“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县、乡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农田
水利建设使用积累工,可以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以工换工、轮流治理、先后受益、大体平衡”的原则,统一组织受益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出工,确因需要,要求非受益地区劳动力出工的,要认真落实经济或劳务补偿措施,严禁平调使用劳动积累工。
“两工”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乡村公务活动的“杂工”。
四、严格控制以资代劳
“两工”应以出劳为主,以资代劳必须坚持群众自愿。个人要求以资代劳的,应按规定交纳以资代劳款。以乡为单位要统一组织农民以资代劳的,须将工程项目、资金概算、用途以及以资代劳工日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说明,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纳入“
两工”预决算的管理。以资代劳数额,应向农民公布并填人农民负担监督卡。
严格控制以资代劳总量。除苏州、无锡两市,常州武进市以及各省辖市郊区外,以乡为单位每个农村劳力每年以资代劳工日不得超过5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要从严控制以资代劳,不得将控制限额作为常年以资代劳实际提取的数量。苏州、无锡两市,常州武进市以及各省辖市郊区农
村劳动力转移较为充分、农田水利建设机械化施工比较普遍,群众要求多搞一点以资代劳应当允许,但也要实行总量控制,总量控制的限额由省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级各部门都不得向乡村下达以资代劳指标,不得强制农民以资代劳,更不得以“杂工
费”等名目向农民摊派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实行一县(市)一价。徐州、淮阴、盐城、连云港、宿迁等市每个标准工日以资代劳工价不超过8元;南京、扬州、南通、镇江、泰州等市以及溧阳、金坛等县(市)不超过10元;苏州、无锡两市以及武进市不超过12元。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会同
物价等部门确定,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以资代劳款要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乡镇按规定统筹的以资代劳款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报帐制度。用于本乡镇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以资代劳款,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支;跨乡镇使用的,由县(市)农民负担工作监督主管部门审核,县(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分摊到受益乡镇报支。用于其他项目的以资代劳款也必须专项申报,按上述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严禁将以资代劳款用于吃喝招待,用于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奖金、福利和公务活动费用开支。
五、切实加强对“两工”的管理
实行“两工”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定,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两工”使用预算方案,经乡(镇)人代会审议通过,报县(市)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备案。“两工”预算任务和以资代劳的数量、金额要分解落实到户,填入农民负担监
督卡。年终以村为单位进行决算,低于实际出工平均数的农户可采取以资代劳款找平或下年出工补足;多出工农户其超出部分或用以资代劳款予以补偿,或充抵下年度“两工”任务,具体结算办法可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实行用工登记制度。以村(组)为单位,采取“按劳编号,依次出工,登记造册,年终结算”的办法,规范用工管理,杜绝乱派工、乱用工。县(市)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要统一监制或印制派工手册,年初发给农户。农户按规定出的工,应及时登记进册。己交纳以资代劳款的,也应
按标准工日登记注册,年终以村为单位与农户结算。
实行公开监督制度。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工情况及以资代劳款的使用情况,要作为村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村组派工应利用村(组)务公开栏或广播等多种形式公布出工人员名单。年终应公布农户“两工”的实际出工数量、以资代劳款实际使用金额、使用项目等情况,接受群众监
督。县(市)农民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每年年终应对以资代劳款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特此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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