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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1999年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审计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提出的《关于开展1999年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1999年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的意见
为了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预算外资
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1999年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在这次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中,要以中央提出的六条标准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征收情况以及应取消或降低标准的项目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经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明文规定取消或降低标准的基金、收费项目是否已按规定取消或降低标准收取;地方有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继
续越权出台新的基金、收费项目,部门和单位有无随意扩大收费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二)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开设情况。各部门和单位银行帐户的开设与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经财政部门核定撤销的帐户是否按时撒销,是否存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开设新的帐户,单位财务收支是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类帐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全部取消预
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三)预算外资金解缴情况。部门和单位征收的预算外资金(包括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是否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预算,有无将预算外资金直接存入支出帐户,有无拖欠、截留、转移收入和坐收坐支的行为。
(四)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是否严格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收支计划专款专用,有无挪用专项资金、基建资金用于部门、单位的经费开支,有无乱发奖金、津贴等现象。
财政部门在安排经费预算时,对执收执罚部门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是否与支出脱钩。
(五)检查收费许可证及财政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系据管理是否有专人负责,向财政部门申领、缴销票据以及内部领用、缴验票据记录是否齐全,有无转让、买卖、代开、伪造票据现象,是否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票据。
(六)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贪污私分行为;有无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期货、投资房地产等行为。
(七)各地财政等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检查的时问范围
1998年全年和1999年1-9月,重要的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工作从10月25日开始,11月底前结束,具体检查方法和工作步骤如下:
(一)从10月25日至11月20日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检查人员到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查面应不低于70%。
(二)从11月下旬开始,实行下查一级,11月底检查结束。
在组织检查和下查一级的同时,各级要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和新闻记者参加的检查组分别到本级有关部门和市(县)进行督查,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做好预算外资金检查工作总结,从检查的组织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查出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整章建制的打算等方面作书面总结材料,连同检查汇总表于12月15日前由各市财政局报送省财政厅。
四、检查的组织
(一)开展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务必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地预算外资金检查工作。对所有被列入检查的单位,要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检查革位作好准备。
(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物价、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好这次预算外资金检查任务。
(四)各级新闻机构要积极做好舆论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要大力宣传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对严重违反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予以曝光。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抽调一些政策水平较高、业务素质较好的干部组成检查组,经过必要的培训后进点实施检查,以确保检查的质量。
(六)对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决不能不了了之。对查出的问题不作处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99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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