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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经营性骨灰公墓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经营性骨灰公墓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经营性骨灰公墓管理的意见
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各地努力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对建造经营性公墓控制不严,管理不力,个别的还引发了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对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大经营性公墓管理力度,抓好殡葬改革工作。
我省殡葬改革工作起步较早,1985年全面推行火葬。十多年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全省的殡葬改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遗体火化率不断巩固提高,近几年一直保持在98%以上,为了解决骨灰出路问题,我省在提倡建办骨灰堂的同时,先后兴建了一批经营性骨灰公墓,逐步推
行骨灰处理多样化。目前,全省已建有经营性骨灰公墓68处。这些公墓的建有,满足了一部分城中居民对丧葬服务的要求,对推进殡葬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全省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少数地方对建造公墓控制不严,管理不力,个别还发生传
销和炒卖现象,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要求,现就我省骨灰处理方式和加强经营性公墓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骨灰处理方式要多样化、规范化。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宝贵,必须贯彻“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积极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葬和撤骨灰等少占地或不占地的骨灰处理方式,坚决制止骨灰乱埋乱葬现象,人多地少、经济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的
骨灰处理,要以骨灰寄存为主;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利用荒山瘠地建造花坛式公益性骨灰小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要小,单穴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穴不超过1平方米。
二、合理规划,严格控制经营性骨灰公墓的发展。目前,苏南五市现有经营性公墓数量基本上能够满足群众丧葬服务要求,今后3年内原则上不再发展新的经营性公墓和增设新的墓区;苏中、苏北八市许多县(市)目前还没有经营件公墓,可根据需要陆续、适量发展。大、中城市可建
1-2处经营性公墓,县和不设区的市可建卫处经营性公墓。凡经批准已建经营性公墓的县(市),今后不再新建经营性公墓。
三、对新建经营性公墓必须严格审批。各地新建经营性公墓由市、县(市)民政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民政部门审批。新建经营性公墓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选择荒山瘠地作为建设场所,严禁占用可耕地。林地建造,严禁在公路、铁路两
侧、河流堤坝300米内及风景名胜区、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内建造。新建经营性公墓必须依法办理征拔用土地审批手续。
四、新建经营性公墓必须由当地殡葬管理部门主办和经营,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公墓建设和经营单位要切实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推行墓碑小型化、多样化,在公墓内,严禁修建封建迷信设
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要合理确定墓穴和骨从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使用规范的安葬、安放凭证,建立严格的销售、登记制度,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19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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