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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建委、江苏省邮政局关于加快我省城市邮政投递“户箱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委、省邮政局《关于加快我省城市邮政投递“户箱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我省城市邮政投递“户箱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通邮设施是社会公用基础设施,对方便群众生活,促进经济发展有着积极作用。近年来,我省加强了城市邮政通邮设施的建设,但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仍然不够适应。为了加快我省邮政建设的步伐,完善邮政基础设施,拟在全省实施城市邮政投递“户箱工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江苏省邮政通信条例》规定,现对我省城市邮政投递“户箱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邮政投递“户箱工程”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城市邮政投递“户箱工程”建设,主要是对新建住宅楼房通邮设施进行配套,对现有住宅楼房的遍邮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力争经过1-2年的努力确保城市每幢居民住宅楼(有集中收发邮件报刊设施的除外),都设有与住户数相对应的信报箱或信报箱群(间),实现“一户一箱”,
形成覆盖全省、布局合理、使用便利的通邮设施网络。
二、严格执行“户箱工程”建设标准
对于“户箱工程”建设,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1991年原邮电部、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城市住宅楼房设置信报箱、信报箱群、信报间(或情报收发室)的联合通知》(邮部联〔1991〕63号)。近年来,又先后发布了《住宅区信报箱群(间)工程设计规范》《住宅区信报
箱群箱体标准》(YD/T739-95)。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规定,我省也制订了《城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通信设计标准》。各地在推进“户箱工程”中,要继续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任何单位和部门个得随意更改或降低标准。“户箱工程”建
设中,邮政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信报箱群箱体的监制工作,但不得借此收取监制费用或强行规定制作单位。
三、加强新建住宅楼房通邮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新建住宅楼房要按规定将通邮设施作为居住区和小区配套设施在规划设计方案中予以安排,并与住宅楼同时规划、同步设计、同期建设。规划部门在该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关。
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建设“户箱工程”,建设资金纳入住宅建设总费用。其日常维护、更新费用等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加强对住宅楼房通邮设施配套建设的验收工作。要将通邮设施和地名标志作为工程验收的一项内容,工程验收时,有关部门要通知邮政部门和地名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产权单位应及时到当地邮政部门办理通邮手续,邮政部门从登记之日起15日内予以通邮。如验收中发现通邮
世施不完备,验收部门应对开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要把“户箱工程”列入城市创建文明小区的考核内容。
四、加快现有住宅楼房通邮设施的改造步伐
我省现有住宅楼房通邮设施相对落后,改造任务十分繁重。应切实加快改造步伐。近期内,各地邮政部门要会同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对所属地区住宅楼房的通邮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需对通邮设施进行改造和完善的,当地政府应责成有关单
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原设在单元防盗门内的信报箱,应移至门外便于投递的位置,不受雨雪侵蚀。
现有住宅楼房通邮设施的增设、维护和更新费用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物业管理部门可接受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委托,对通邮设施进行增设、维护和更新,所发生的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产权人同意,可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支出,也
可以向相关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统筹。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大厦),属单一产权的,由产权单位直接组织实施“户箱工程”;属非单一产权的,由产权单位联合组织实施,或委托邮政部门实施,费用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共同分担。
五、切实加强对“户箱工程”建议的组织领导
户箱工程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必须加强组织协调,确保”户箱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把“户箱工程”建设作人为民办实事的便民工程来抓。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切实解决“户箱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创造良好的外部
条件。建设、邮政、规划、房管、公安、地名、市容管理等部门应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积极支持“户箱工程”建设,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保证“户箱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199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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