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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根据此规定,
从我省实际出发,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提高5个百分点,由此增加的收入原则上用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具体开支数额由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必要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核定支出。
特此通知。
19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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