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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清洁生产步伐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清洁生产是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解决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是实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加快推行清洁生产的步伐,省计经委等部门在国家现有政策基础上,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加快清洁生产步伐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
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快清洁生产步伐的若干意见
清洁生产是将整体预防的环境战略持续应用于生产过程和产品中,以期减少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是实现经济和环境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积极推动企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资源利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建成现代工业生产模式和比较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体系
、运行机制,实现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清洁生产项目的立项审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清洁生产项目的立项要给予支持;对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物徘放指标,可以实行有偿转让或结转用于企业的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利用省级污染防治基金,对具有高技术含量和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项目以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进行贴息或补助;对省重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广项目优先安排技改贴息;各市、县应根据当地财力,安排一定数量资金,对一些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清洁生产项目进
行财政贴息。
三、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经审批的清洁中产项目,凡企业自筹资金落实且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所需贷款数额较大的,各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反映,争取列入上级行贷款计划。
四、积极扶持清洁生产科研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进行筛选评估,对具有指导意义,推广价值的清洁生产科研项目要优先列人全省及行业的重点科研计划,组织力量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清洁生产科研项目,可按程序申报省有关
科技计划;对清洁生产项目研究、开发、推广中的资金缺口,可从省环保科技发展基金中予以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对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
五、认真落实税收优惠。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项目投资。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定,按照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利用“三废”生产产品,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省有关规定认定后,报有权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在清洁生产
中,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六、推进环境质量体系建设。凡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且有成效的企业,环保部门应优先支持其参加ISO14000的评审;有关部门时企业在开展清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要给予减收或免收的优惠。
七、实行进口税收优惠。对国内个能进行生产,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日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建上清洁生产奖励制度,对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企业,应优先推荐参加先进企业、文明单位等评选;对清洁生产研究、开发、推广等方面作出杰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有关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
九、广泛开展同际合作与交流,积极争取境外资金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和示范工作;利用江苏中加环保基金,重点对清洁生产项目进行支持。
十、优先安排污染治理费用。环保部门应在排污收费中的污染治理费用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试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工作启动和污染治理项目。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199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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