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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办发(1999)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河入海水道是从根本上提高我省淮河流域防洪标准的骨干工程,今年要全面实施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负责做好当地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需要,确保社会稳定。有关部门也要积极支持工程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对工程征地涉及的税费,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批复的《关于审批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计农经〔1999〕396号)和水利部《关于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的批复》(水规计〔1999〕49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原则和工作任务
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西起二河闸,东至扁担港入海口,全长163.5公里,南北宽700米左右。工程建设涉及到淮阴市的清浦区、淮安市,盐城市的阜宁县、滨海县、射阳县及省农垦集团公司所属淮海农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二是拆迁房屋及附属建筑物,安置人口;三是完成有关集镇和行政事业单位、工矿企业的迁建;四是实施有关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专项发施的复建。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原则是,以土地为依托,以农业安置为主,就近后靠集中安置。在实施过程中,首先在本村安置,本村安置不了的在本乡互置,本乡安置不了的在本县安置。移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要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土地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二、管理体制
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行包干负责制。在省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省包干到市,市包干到县。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稳定。淮海农场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省农垦集团公司负责实施。
成立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设在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制定证地拆迁实施规划和分年实施计划,负责补偿资金拨付,检查监督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省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淮河入海水道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建立省淮河入海水道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联络员制度,省计经委、财政厅、水利厅、监察厅、审计厅、交通厅、广电厅、国土局、电力局、邮电局、农村经济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各派一名联络员,定期研究有关问题。省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交通、电力、通讯等专项设施复建的协调、规划工作,优化拆建方案,节省工程投资。省国土局负责做好办理征地手续等工作。
淮阴、盐城市及所属有关县(市、区)要设立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根据安置方案组织实施,拨付各项补偿资金并督促到位情况。省淮海农场也要成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安置机构,负责有关工作。
三、补偿标准
淮河入海水道近期工程征地补偿费和拆迁安置补助费执行水利部批复的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劳力安置费、土地管理及小型农田排灌设施恢复费等)。征用耕地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5倍予以补偿;征用鱼塘、果园、桑园、苗圃等土地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征用竹林、藕塘、柴浦田和其它有受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补偿;征用耕地作宅基地的,按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二)房屋、树木及其他附属设施,企事业单位搬迁费、清理费等补助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
(三)输电线路、设备和广播、电信线路补助标准见附表四。35KV(含35KV)以上的高压输变电线路及电信、通讯、广播、光缆、电缆等专项设施,根据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由省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复建规划和初步设计,经省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后,按概算总额包干复建。因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增加的投资,分别由有关部门自行解决。专项设施复建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等规定。
(四)临时占有土地的补偿费及生产恢复费标准为:占用一年的,每亩耕地补偿1000元,占用两年的,每亩耕地补偿1500元。此笔经费在工程经费中另行安排。
(五)居民点(中心村)公用生活设施补助,重点企业、学校迁建补助,特困户补助,远迁补助等经费,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另行专项补助。
四、拆迁安置
(一)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县(市、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市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征地拆迁补偿要严格按照省、市、县、乡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实物量调查组实地调查并经拆迁单位和拆迁户核实认可的实物量进行。
(二)拆迁户自愿投靠亲友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与拆迁户签订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迁出地人民政府将有关费用交给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拆迁户的生产和生活。
(三)按照拆迁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拆迁户及企事业单位不得借故拖延和拒迁,更不得借故返迁。工程沿线实施范围之内,不得新建任何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凡拆迁实物调查后新增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并限期自行拆除。
(四)为及时准确地掌握拆迁安置进展情况,各级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要定期逐级报送统计报表,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由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建设管理局会同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检查、评估和验收。
五、财务管理
(一)省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全部征地拆迁安置经费的财务管理、监督工作;市、县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本级经费的拨付、使用、管理工作。
(二)淮河入海水道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费要严格按照“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的要求,设立专用帐户,单独核算,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征地拆迁安置经费。
(三)征地拆迁安置经费原则上全部用于征地拆迁安置,年度包干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淮河入海水道工程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国家和省安排的征地拆迁安置经费结余必须全部用于拆迁安置补偿,不得挪作他用。
(四)移民经费使用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按计划进度拨款,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竣工决算。各地要实行补偿经费公开制度,张榜公布拆迁户补偿经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征用土地劳力安置费要全部偿给征地涉及的群众,严禁克扣、截留。征用土地补偿作为村有集体资金,实行村有乡管,主要用于改善征地拆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集体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要坚持“资金到项目、效益到拆迁户”的原则,通过拆迁群众集体表决,经乡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征地拆迁安置管理部门备案后动用。
(六)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安置经费的监察、审计,重点是审计、监察征地拆迁安置计划完成情况,经费收付决算情况,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情况。


199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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