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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6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的,应当依据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及外经贸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审核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主办单位资格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发布的《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进行展销会登记。



199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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