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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省级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
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提高国家医药储备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供应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决定从1997年起,在中
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改革现行的国家医药储备体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的体制。中央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和战略储备所需的特种、专项药品及医疗器械。地方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
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需紧急动用国家储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时,原则上由地方储备负责供应,中央储备补充供应。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做好我省省级医药储备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落实储备资金,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根据近年因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紧急调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实际情况,全国医药储备资金规定规模为12亿元。其中,中央医药储备资金规模为5.5亿元,地方医药储备资金规模为6.5亿元。根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和我省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状况、灾害疫情突发事故较多的实际
需要,我省医药储备资金规模定为3000万元。其中1999年到位1000万元(含省财政预算拨款650万元,财政贴息贷款350万元),2000年再争取预算安排1000万元,尔后再逐年到位。
为了加强医药储备资金的调度和管理,省里已制定了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各地、各有关单位不得将医药储备资金挪作他用,同时还要堵塞漏洞、杜绝浪费,保证医药储备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保值。省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和省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医药储
备资金的监督,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对违反规定挪用储备资金或造成储备资金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并抽回全部医药储备资金,撤销承储企业的储备资格。
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省医药管理局要根据国家经贸委的要求,做好省级医药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配合省经贸委、省卫生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严格的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明确医药储备药品及医疗器械的品种及数量、储备轮换及货款回收方法、动用审批原则等,同时明确承担医药储备任务
单位的责任。省储备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数量,由省医药管理局参照中央医药储备,结合我省实际,商省卫生厅确定,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承担储备任务的单位,由省医药管理局审定,原则上由省级医药公司承担,储备品种和数量不足时,可委托少数地市级医药公司承担。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除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外,还要注意搞好经营,增强风险意识,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保质、保量地做好医药储备工作。要根据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按照科学、合理的储备周期,制定相应的轮
换办法,在确保储备品种和数量的前提下,及时对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进行轮换,通过轮换经营消化管理费用。对用于救灾防疫和突发事故的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调出时要实行优惠价格,不得高价牟利。有关医药生产企业要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对储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收购需要。
为确保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序地调运到急需地区,各地申请动用省级医药储备,需经省医药管理局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审批,由省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加强药品储备管理,建立和完善医药储备制度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也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抓紧抓好。省医药储备制度进入正常运转后,省医药管理局每年要将省医药储备执行情况向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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