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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
业、各高等院校:
建立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有利于反腐倡廉和加强队伍建设,有利于通过市场竞争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有形建筑市场,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经省政府研究,现将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和完善我省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省、地(市)都应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功能,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各县(市)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具备条件的也可成立有形建筑市
场。要抓紧成立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并加强对九地市中心的业务指导、检查和服务,尽快形成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管理网络。
二、经批准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归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有形建筑市场应具备三项基本功能:一是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等)、建筑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等,为建
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服务;二是场所服务功能,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包括工程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周到的服务;三是集中办公服务功能,为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办理有关手续提供场所等服务。
三、今后凡属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及其控股的投资以及国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和《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
屋建筑工程(含建筑装饰装修)和专业工程(含水利、电力、交通、铁路、邮电等专业工程),都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承发包。如有特殊原因不宜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的,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在有形建
筑市场内办理有关手续。
跨省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的前提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其它专业工程采取“属地进入,共同管理”的办法,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由专业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对应进入而不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承发包的建设工程,不论何种原因,一律视为违纪违规工程。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查清违纪违规事实,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照《建筑法》第八条的规定,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省有形建筑市场(即福建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人员编制由省建委提出,报省编委审定。进入省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的工程范围为:跨地(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除由各地市自筹资金、自行管理的项目外)、公共建筑投
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省直部门和省级资金投资控股的建设项目、中央在我省投资及中央委托我省投资的建设项目。
其它工程项目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进入各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承发包交易。
五、有形建筑市场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可收取合理的交易手续费,作为维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正常运转的必要经费保障。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
六、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委员会(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建设单位代表占1/3,另外2/3在开标前从评标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出确定。
有形建筑市场应努力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的资源要实现全省共享。
七、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和乡(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对乡(镇)建设工程,当前要着重抓好国有投资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市政公用项目和乡镇企业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对开发区的建设工程,不允许搞封闭式管理,应招标的工程要统一纳入各地(市)有形建筑市场
交易,不得游离于有形建筑市场之外进行承发包。
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必须实行招标发包,应公开招标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格规范招投标行为。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加强廉政建设,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能,但不得干预招标单位依法进行的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
员,不得直接参与具体的评标、定标等活动。
九、有形建筑市场的各项招标评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做到依法管理,有章可循,互相制约,运作规范,廉洁高效。在日常工作中,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同级计划、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按职能分工
对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监督。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场内监督,场外检查,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确保有形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十、各级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有形建筑市场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强化市场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自觉执行各项政策规定,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按规定要求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使建设
项目的承发包按规定有序进行。同时,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十一、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为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建立平等竞争、规范运
作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99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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