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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省工商联关于组建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
业,各高等院校:
省体改委、省工商联《关于组建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省体改委 省工商联(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


为了加快和规范我省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的组建,使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对我省组建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组建贷款担保基金的目的和基金的性质
(一)组建基金的目的是:为解决我省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更加快速发展,为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金的性质:贷款担保基金不是金融机构,是专司为企业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的组织,不得从事其它金融业务。基金为其它企业提供的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不是金融业务。
二、组建贷款担保基金的形式
基金的组建可有多种形式:可由工商联或行业组织牵头,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组建互助性贷款担保基金;也可由财政出资部分,大中型企业发起,小型企业参与建立贷款担保机构。
三、贷款担保基金设立的程序
(一)由基金发起人拟定基金章程、筹资方案和基金运作规程等基金设立的文件,在起草这些文件时,应请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驻当地的机构参与研究。
(二)基金的筹建方案经基金所在地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如工商联、体改部门或乡镇企业管理部门等)批准后,即可按筹建方案设立。
四、贷款担保基金的筹措
基金的筹资可实行:政府财政出资一块,行业组织筹集一块,企业出资一块,经营收益补充一块,以及其他方面资金援助等。在基金筹集过程中应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不搞行政摊派或变相乱集资。基金宜以现金投入方式筹集,不宜以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
五、贷款担保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基金认缴人会议。基金认缴人会议由全体基金认缴人或基金认缴人代表参加,其主要职责是选举基金理事会、修改基金章程;审议理事会、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基金认缴人按其享有的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成立基金理事会。规模较大的、认缴人较多的担保基金应成立基金理事会。基金理事会由基金认缴人会议选举产生,其成员可由工商联、银行、部分基金认缴人组成。基金理事会向基金认缴人会议负责,负责基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或由工商联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基金管理,其在基金理事会监督下负责基金日常的运作,主要职责有:
1.受理企业加入或退出贷款担保使用范围申请;
2.联系企业,收集企业认缴的贷款担保资金;
3.将集中的基金存入银行,向银行提供已进入贷款担保资金使用范围的企业情况;
4.接受企业的贷款担保申请,审批贷款担保意见,向指定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担保;
5.与各商业银行建立工作联系,协调解决基金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四)银行对获得担保的企业发放贷款的余额控制在基金总额的5倍以内,单笔贷款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20%。
(五)基金对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时可按该笔贷款利息支出总额的20%收取担保费。
(六)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和银行是相互独立的,企业是否向基金出资,基金管理机构是否决定向企业的借款提供贷款担保,银行是否发放贷款,都分别由企业、基金管理机构和银行自己决定,不受其他组织的影响。
六、贷款担保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能承担经济责任的非公有制企业均可申请参加。
(二)基金主要用于产品有市场、效益较好、有偿还能力但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但要优先保证有认缴基金的企业贷款担保的需要。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提供贷款担保:
1.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近期有不良贷款记录;
3.亏损比较严重;
4.经营中有不法行为;
5.其它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因素。
(三)基金专项用于企业贷款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七、使用贷款担保基金的审批程序
(一)企业需要贷款时,应向企业开户的银行提交书面申请,银行根据企业申请组织审查,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向基金管理机构征求担保意见。
(二)基金管理机构接到银行征求担保意见函后,对申请贷款的企业及时组织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对于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企业,基金管理机构与企业签订担保协议,向银行出具担保文书,并与银行签定保证合同。
(三)对于取得基金贷款担保的企业,银行应按《贷款通则》的规定及时办理贷款手续,并向基金管理机构通报贷款办理情况。
八、贷款担保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基金安全运作,应加强对贷款担保的监督。
(一)企业须将所贷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的关键环节,不得挪用贷款;银行和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定期了解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对企业不按规定使用贷款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问题时,经基金管理公司与贷款银行协商,可提前收回贷款。
(二)企业在使用贷款期间应按规定的贷款利率按时付息,企业不能按时付息或付息不足时,应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还清贷款本息。如企业无法按期归还贷款利息,由基金管理机构协助贷款银行向企业催收,经过一段时间的催收,借款企业仍无法归还贷
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即取得债权人地位,依有关法律规定向借款企业追索贷款本息,同时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担保合同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三)借款企业在贷款合同到期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偿还或偿还不足的,可向银行申请办理展期;贷款银行同意展期的,由贷款银行与基金管理机构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并同借款企业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展期期满后不能偿还或偿还不足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担保合同代偿有关
债务。
(四)坚持先还后贷原则,企业在未偿还旧贷款前,不得办理新贷款担保。
(五)企业可以申请退出贷款担保资金使用范围。申请退出必须在还清贷款一年后提出,经基金管理公司批准后,在年度结算时返还其认缴的贷款担保资金(不付息)。
(六)基金在替企业贷款担保时,可以向企业提出反担保要求。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可用企业的固定资产、存货、股权等用于向基金提供反担保,持有基金份额的企业,基金为其提供贷款担保在不超过其持有基金份额时,可以不提供反担保。
(七)基金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逐步从经营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分别用于冲抵担保发生的经营亏损、代偿支出和弥补担保呆账损失。
(八)为确保基金的正常运作,切实做到规避风险,保障基金安全,基金理事会要对基金的动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监督和年度审计。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强贷款担保监控,把担保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对已出具担保的借款,要实行专人逐笔逐项逐户的跟踪和监督,全面掌握借款企业的经
营状况,及时察觉企业的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



199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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