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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计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计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九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府发〔1999〕3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国有粮
食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作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国有粮食企业特别是购销企业的扭亏增盈工作,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并负起责任,真正把粮食企业的扭亏增盈作为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粮食企业扭亏增盈的目标,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每个季度
应全面检查一次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属于政策不落实而增加企业亏损的,是哪一级政府和部门造成的,要追究哪一级负责人的责任。
二、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强化对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监督考核,切实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强化内部管理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地区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直接领导,落实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考核的具体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要对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和监督考核,对扭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
报表扬和奖励,并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完不成扭亏增盈目标的责任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查明原因,确属违规操作或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要对其领导班子进行调整并撤换主要负责人;对亏损大户要下大力气进行综合整顿,实行领导分片包点,建立直接工作联系。各级粮食主管部
门要定期检查扭亏情况,并及时反映和解决企业在扭亏增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自身改革步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实行政企分开,要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凡是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附营业务必须与购销企业彻底分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不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在收购淡
季充分利用闲置设备和富余人员开展直接服务于农民的“两代一换”(代农民加工、代农民储粮、品种对换)和小规模主副食加工等其他业务,增加收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加大人员下岗分流的力度,确保下岗分流人员计划的完成,同时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再就业工作。其他国有粮食企业也要按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调整结构,转换机制,搞好自身改革。鼓励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购并、重组和资产置换,培育龙头企业,延伸经营领域,提高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各县级粮食企业要积极进行贸工农一
体化试点,使生产者与流通企业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促进粮食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照保护价收购范围和收购价格政策敞开收购粮食,并严格执行顺价销售的政策。为努力扩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粮食销售市场份额,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严格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赣府发〔1998〕36
号)规定核算粮食进价成本。根据当前粮食购进价格低的实际情况,原粮购进价原则上应按库存粮购进价加权平均计算,以利库存高价位粮食也能逐步顺价销售。对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对将定购价调整到保护价
水平的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也可按保护价水平计算进价成本。无论采取哪一种计价方法,都要将企业负担的当期费用(含利息)全部摊入当期合理费用,以保证企业足额支付当期贷款利息和补偿已发生的当期其他费用,具体按《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粮食批发
价格作价办法的通知》(赣价农字〔1998〕36号)执行。各粮食企业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销售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促销的积极性。企业领导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科学决策,搞好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范围,确保收购资金封闭运行。要下大力气清收欠款和各种不合理占用资金,不断提高资金管理水平。要切实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广泛推行费用定额管理和“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开支。要重
点加强对办公经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项目的管理。粮食亏损企业不准购置小汽车、移动电话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得发放奖金和装修办公场所。所有粮食企业均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或变相列支费用。要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有关粮食财务规定,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如实反映
企业盈亏状况。
三、农业发展银行和有关商业银行要加强对粮食企业资金监管,搞好资金供应
农业发展银行要在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和粮食企业不发生新的挤占挪用的前提下,及时保证粮食购销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正常购销活动的资金需要。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粮食,要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核定贷款,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以销定贷”的原则,按
照实际收购进度及时发放贷款。对企业顺价销售粮食回笼的货款,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分解到各专户,并给粮食购销企业留有必要的费用开支资金,以充分调动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和促销粮食的积极性。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展期贷款,要执行当期利率。农业发展银行各基层行要切实加强
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和银企联系,努力改进服务和监督方法。要防止将粮食出库报告制度搞成销售审批制度,及时纠正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实行逐笔审批的做法。严禁信贷专管员在粮食仓库上锁、贴封条等不当行为。有关商业银行要对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安排
必要的信贷资金。对管理水平较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的企业要保证资金供应;对一时效益不好但有一定发展潜力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帮助企业走出困境。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处理陈化粮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陈化的中央储备粮,未经国家粮食储备局等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擅自销售处理;对于陈化的省级储备粮,未经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不得擅自销售处理;对于陈化的周转库存粮,未经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同样不得擅
自销售处理,具体处理办法按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处理陈化粮食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财字〔1999〕19号)规定执行。目前,陈化粮销售对象只能是饲料、酿造等工业用粮大户,防止流入粮食市场。陈化粮销售处理时,必须认真落实价差亏损的补
贴来源,并制定补贴资金到位计划,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拨补价差补贴,确保处理陈化粮形成的价差损失及时得到补偿。
五、财政、税务部门务必落实各项补贴和税收政策
各级财政部门务必千方百计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政策。从1999年起,中央财政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补助实行对地方政府总额包干。在包干过程中,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补贴标准整体水平不变,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库存所需利息要据实补贴。补贴包干不能包到企业。省
对地市包干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的包干补助款和地方自筹配套资金要按季均衡拨付到省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各级财政对粮食购销企业的各项补贴要及时足额到位。省财政厅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
储补贴办法,制定奖励促销粮食措施,支持企业扭亏增盈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督促下一级财政部门将补贴款及时足额拨补到粮食企业,监督粮食主管部门和粮食企业管好、用好粮食补贴款,防止截留挪用、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等违纪现象发生,一经发现,必须
严肃查处。
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江西省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1999〕402号)规定,尽快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
惠政策落到实处。



199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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