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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
》工作非常重视,并分别下发了通知,要求从“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高度,切实做好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各项工作。因此,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68号)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搞好执法人员的培训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后要组织本区、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行政复议法》,可利用报刊、广播、
电视等宣传媒体,也可深入企事业单位,街道进行宣传、咨询。宣传工作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既要有广度,又要有深度,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各级行政
机关要把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制工作人员熟悉掌握《行政复议法》作为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安排学习、考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市《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二、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该受理的必须受理,该转送的,按规定转送。对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该维持的维持,该变更的变更,该撤销的撤销。要通过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做到既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力,又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机关及其责任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政府或同级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法制机
构要认真负起责任,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要求,重视和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区、本部门、本单位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同时,
要为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要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鄂政发〔1999〕68号文件精神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包括办案经费、交通工具、办案设备费用)从今年10月1日起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单列科目,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经费一起拨付,
由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掌握,专款专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于今年4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0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个重大步骤,是加强民主、完善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此,国务院非常重视,于5月6日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称国务院通知),全省各地方、各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保证行政复议法在我省全面正确施行。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作用,明确其对依法行政的影响。
行政复议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重要法律。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施8年来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
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产生深远影响。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好行
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明确行政复议法在整个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对促进依法行政的影响。要充分认识到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加强依法行政提供了新的条件和动力。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通过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担负起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团结带领全省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神圣使命。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让行政复议法深入人心。
行政复议法的作用主要是两条:一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是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服从行政管理,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以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
要通过学习,熟悉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理解它的精神实质及其施行的目的、意义,善于运用这个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省政府拟采取讲座形式,组织省政府组成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的主要领导,都要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带头把这部法律学习好,宣传贯彻实施好。结合行政复议法的实施,
省政府法制办要统一部署,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人员分期分批组织培训,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密切配合,把培训学习不断引向深入。要克服“向人民群众宣传行政复议法等于发动群众告行政机关状”的错误认识,全力支持各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
舆论工具,采取各种形式,向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使之家喻户晓,让人民群众熟悉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善于运用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他们与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行政争议。
三、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是行政复议法赋予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范围、申请、受理、决定、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符
合行政复议法申请范围的复议申请,必须受理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复议决定。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对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变更,不得“官官相护”。要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原则,自觉地把行政复议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杜绝“暗箱操作
”,不折不扣地实现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遇到不知道向谁申请的复杂情况时,由县级人民政府接受申请后7月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必须
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有权处理的机关必须在60日内依法处理,书面告诉受理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由该复议机关答复申请人。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自复议决定签发之日起10日内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自复议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实行垂直领导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国家安全和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自复议决定书签发之
日起10日内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以便政府随时了解本地方行政执法情况。要指定专人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统计工作。
要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将其纳入全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之中,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下级政府或者本级政府部门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经纠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者同级行
政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要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
四、加强领导,提供条件,保证行政复议工作顺利进行。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参与重大案件的复议活动,及时帮助解决行政复议活动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将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包括办案经费、交通工具、办案设备费用)从今年
10月1日起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单列科目,与政府法制机构的行政经费一起拨付,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掌握,专款专用,保障行政复议活动所需,不得挪作它用。同时,要帮助解决行政复议活动接见当事人、代理人,组织双方交换意见,质证所需的办公用房。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机构
改革中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精神,稳定、充实、加强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人员的队伍建设。要注意培养发现典型,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我省行政复议工作健康发展。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含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有权机关必
须在30日或者60日内依法处理。为确保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收到本通知后应立即组织专门班子,对本级政府、部门发出的,至今仍在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县级人民政府要特别注意抓好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查工作,凡是
与法律法规规章抵触的,一律废止执行,或者进行修改。以后制发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并向社会公布。
五、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素质,开创行政复议工作新局面。
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办理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事项是行政复议法赋予的光荣任务,责任重大。政府法制机构能否全面完成上级交给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能否全面、正确的履行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七项职责,直接关系着我省政府法制工作的进程,关系着行政复议
制度的实施和政府、政府各部门的形象。省政府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从事政府法制工作的同志,特别是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同志,都要刻苦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结合工作实践,努力学习政治、经济、管理、历史、科技、文学尤其是法学等
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协调处理各种矛盾的能力,以对政府、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加强请示汇报,加强团结协作,努力给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行政领导首长办理法律事项,当好参谋、
助手。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对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法实施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1999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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