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纯文字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解决供销合作社当前存在的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管理粗放、人员负担及债务包袱沉重、亏损增加等突出问题,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使其更好地在实现农民
增收,农村稳定,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质量效益型农业中发挥重要作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合作经济原则,分类改造基层社
(一)从实际出发,分类改造基层社。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在产权制度、经营机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进行认真改造,直接体现为农服务宗旨和合作经济性质。对经营状况和为农服务较好的基层社,要通过清产核资,明晰社员产权,重新认定社员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民有、民管、
民享,尽快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对基础尚好、效益一般的基层社,要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转换经营机制,完善集体经营、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降低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向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过渡。对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基层
社,可依法实施破产。破产基层社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程。
(二)基层社要围绕参与和推进农业产业化开展综合性、系列化服务,努力开拓农村市场,拓宽为农服务领域,增强为农服务功能。要积极推行按经济区建社的路子,实现规模效益。各地要把对基层社的改造和发展自觉纳入到当地小城镇建设的整体规划中。要重视村级综合服务站建设
,充分发挥农村综合服务组织的优势,为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综合性、系列化服务。基层社在村屯发展的综合服务站,由基层社统一办理营业执照和缴税。要因地制宜积极建立和培育有地域特色的农副产品市场和农村初级市场,把千家万户分散的生产与大市场连接起来。要围绕农业生产的主
导产业和骨干产品,创办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社。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应将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信贷投放的重点。农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自产自销农产品,继续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黑政发〔1997〕27号)规定免征增值税。
要大力提倡和发展具有市场潜力、市场竞争力、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起带头作用的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注意开发和培育技术含量、附加值较高的优质产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信贷、税收、信息、技术等方面予以支持。努力搞好农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服务,凡农民需要的商品
和服务,都要积极组织经营。对国家实行专营、专卖和许可证管理的柴油、汽油、烟草、酒类及药品等商品,有关部门应继续执行省委、省政府黑发〔1996〕3号文件的规定,以满足农民日益提高的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三)供销合作社要发挥联结城乡市场的优势,在工、矿、油、林、垦区和城市郊区等,办好消费合作社。各级政府应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
二、完善各级联合社的组织管理体制
按照国务院国发〔199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拟停办、退出和破产的企业,要先核实处理亏损挂账,后办理停办、退出及破产,在历史亏损挂账没有解决之前,供销社要积极配合农业银行依法完善贷款手续,银行可暂不对供销社进行起诉。在规划地方发展和城镇建设
中要拆除供销合作社网点和经营服务设施,必须在妥善安置职工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重估价值,执行拆一还一或先补后拆的原则,合理补偿其经济损失。
各级联社是本级社社有资产的管理机构,享有资产所有者的资产受益、资产调拨、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社属企业负有限责任。社有资产在联社理事会直属企业之间调拨,不结转货款的不征营业税;依法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只收变更登记费;变更产
权(包括房产)登记,只收成本费;各中介机构服务收费按规定标准的30%收取。
县联社要切实发挥对基层社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职能,探索把基层社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途径和实现方式,促进基层社提高效益,夯实为农服务基础。
省、地市级联社应大力精简机构,减员消肿。可根据需要,按照精简的原则,由编制部门核定事业编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工资及保险福利参照公务员的制度执行。县联社的经费,已实行财政补贴的,继续实行;有条件的县(市)可列入县(市)财政预算;条件较差的县
(市),可视财政情况给予适当的补贴。为保持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联社主任工作变动,应征得上级社同意,并按社章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办企业经营机制
(一)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要求,转换社有企业机制。社办企业要紧紧围绕扭亏增盈的目标,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加快改革步伐。对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主要通过改为理事会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促进发展壮大;
对经济效益较差的中小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承包、股份合作和出售等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对经济包袱沉重、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应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做法,依法实施破产。必须保护出资人权益。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防止逃废银行债务。
(二)建立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各级社办企业要实行亏损挂账分列考核办法,防止发生新的经营性亏损。要建立健全分级管理,主任、经理负责的扭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实行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收入分配机制,把扭亏增盈目标任务、责任、奖惩落实到主要负责人身上。
要切实加强企业管理,试行由理事会委派企业稽查员的办法,发挥改制企业监事会的作用,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堵塞管理漏洞,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要依法加大对结算资金的清收力度,降低资金风险。提高现有企业素质,减少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对现有扭亏无望的企业和项目
,要下决心停办和退出,尽量减少损失。
(三)继续推进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社办企业中下岗分流的国家正式职工纳入当地再就业工程。有下岗职工的企业应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及时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及时变更原来的劳动合同。下岗的国家正式职工在保障基本生活和再就业
上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相同的政策待遇。
(四)实施经营战略调整。社办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手段在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更广泛地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提高营销水平。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在财力方面予以
支持。要充分挖掘现有闲置土地、仓库、厂房、营业设施的潜力和优势,盘活存量资产,因地制宜创办各具特色的专业市场并与产业化相对接,提高资产运营效益。要通过兼并、收购、重组和上市等多种手段,拓宽投融资渠道,减少企业负债,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促进企业经营结构的调
整和经营战略升级。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39号文件精神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黑政发〔1999〕17号)精神,在调控市场、稳定价格、满足农业生产需要方面继续发挥主渠道作用。政府各职能部门要继
续给予必要的支持。省内一般贸易进口化肥配额主要下达给省农资公司。省和地方委托各级农资企业承担储备任务,要核定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数额,国有商业银行对所需贷款应予以支持。省级救灾化肥储备,由省计委编制计划,省农资公司负责储备,贷款贴息由省级财政和使用贷款的市
县各负担一半。要妥善解决农资公司系统巨额化肥资金拖欠问题。凡由政府指令赊销或以粮食、烟草、甜菜、亚麻等票据换肥造成的化肥欠款,各级政府要分级负责,尽快予以解决。各级农资经营企业要适应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形势,转变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强化服
务功能,积极建立配送中心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尽快由单一经营型向服务经营型转变。
四、分清性质,分级负担,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亏损挂账
鉴于供销合作社历史挂账涉及数额较大,原因复杂,各级政府要在国务院供销合作社亏损挂账清理核查小组成立后,组成相应的机构,对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亏损挂账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并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分清性质,分清责任,逐级负担”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在未实施这项工作之前,各级政府要对已经省政府供销合作社政策性亏损挂账领导小组核定的政策性挂账予以兑现补偿,待全面清理核查后,多退少补。



1999年9月20日
检索更多更新的法律法规请到: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购买法律图书请到: 《法律图书馆》--网上西湖法律书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