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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1999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5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调整1999年度(适用期至2000年6月30日)企业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类标准350元(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折算为每小时工资标准2.03元),适用于海口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标准300元(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折算为每小时工资标准1.74元),适用于三亚市、琼山市、琼海市、儋州市。
三类标准250元(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折算为每小时工资标准1.45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通什市、东方市、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19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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