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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卫生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市属各卫生机构、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机构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发布〈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预字〔1997〕288号)的规定,现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我市卫生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卫生部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
》同时废止。
为确保《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在卫生机构的顺利实施,我们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新制度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

附件:卫生机构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各卫生机构请认真作好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可按如下方法结清旧帐:
1.“固定基金”、“现金”科目
新制度对以上两个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不变,可沿用旧帐。
2.“银行存款”、“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将此两个科目合并。调帐时,将这两个科目的余额合并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3.“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保留此科目,但其分类从8类变为6类。由于新财务制度中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提高而导致的固定资产的减少,调帐时采取先转帐后调整的原则,将原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同时将明细科目从8类变为6类。
4.“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待处理流动资产盘亏”、“待处理固定资产盘盈”、“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取消上述四个科目。调帐时,各单位需将原科目余额查明原因,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及时处理或转入相应科目。
5.“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专项物资”、“在加工材料”、“药品进销差价”科目
新制度将上述六个科目合并为“材料”科目。调帐时,应将六个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材料”科目,并记入相应的明细科目。其中,“低值易耗品”科目只结转“在库”部分,“在用”和“摊销”相抵后的差额冲减“事业基金”。
6.“药库药品”、“药房药品”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两个科目。调帐时,将两个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材料”科目,并记入相应的明细科目。其中,“药库药品”改为零售价,零售价与原帐面进价的差额计入“材料——药品进销差价”明细科目。
7.“医疗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其中,“在院病人医药费”明细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科目;“出院病人欠费”和“门诊病人欠费”两个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应收帐款——应收医疗款”科目。
8.“其他应收款”、“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将此两个科目合并为“其他应收款”科目。调帐时,将此两个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其中,有对外投资的,调帐时转入“对外投资”科目。
9.“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对外投资”科目。
10.“医疗预收款”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预收帐款——预收医疗款”科目。
11.“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将此两个科目合并为“其他应付款”科目。调帐时,将此两个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其中,属于应付帐款性质的,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12.“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13.“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事业支出”科目。
14.“专项借款”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借入款项”科目。
15.“周转金”和“结转病人欠费”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两个科目。调帐时,将此两个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16.“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将此科目分解设置为“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两个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中“事业发展基金”和“院长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基金”科目;将“一般修购基金”和“大型设备更新维护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将“福利基
金”、“业务医疗服务收入提成”和“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
17.“其他专项资金”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科目。调帐时,将此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科目。
18.“专项补助”和“专项补助支出”科目
新制度取消此两个科目。调帐时,将此两个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拨入专款”和“专款支出”科目。



19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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