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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税字〔1999〕220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
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1999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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