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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
宁政办发(1999)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计委、经委《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提出,要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999〕69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1999〕109号)。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贯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上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30%,提高后的标准为234元/月人。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后,中心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相应的调整。从2000年1月1日起,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按南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低于今后下半年提高后的标准的,按今年下半年提高后标准执行。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三三制”原则,切实安排好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需增加的经费。
市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可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调整。各区县属企业的具体调整方案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区县属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原定标准提高30%后,低于当地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必须按不低于提高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即失业保险主标准分别提高到220元/月人(市区、江宁县)、195元/月人(溧水县)、165元/月人(六合县、高淳县)、140元/月人(江浦县)。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4号令)中关于“职工失业救济金发放的标准暂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规定停上执行。
提高失业人员待遇的支出,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怔缴暂行条例》以及省政府《关于对城镇事业单位全面实施失业保险的通知》(苏政发〔1999〕51号),加大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的工作力度,努力保证失业人员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我市各区县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进行调整:十区保障标准调整为180元/月人;江宁、江浦、溧水、高淳四县提高后的保障标准不低于155元/月人;六合县提高后的保障标准不低于130元/月人。对单身生活、70岁以上和持有残疾人证的保障则象,在提高后的保障标准上增加10%。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十区增加的保障资金仍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负担;五县增加的保障资金,由县财政自行解决。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参照我市机关离休人员1999年离休金的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总的原则是比去年月人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1、正常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和生活费。
1998年底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12.4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10元,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0.00元。
2、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养老金和生活费。
区属及区属以上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4.0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0元;区属以下企业每人每月增加22.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1999年6月底前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照其办理退休、退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时核定的在职期间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再满1年(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发1元养老金或生活费。
4、对年龄较大、参加工作时间较早、工龄较长、养老金相对偏低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加养老金:对1998年底前年龄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照1-3项增加基本养老基础上,以其办理退休手续时核定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按不超过下表所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略)
此次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五县根据各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主水平、在职职工工资水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和财政保证能力,参照本办法确定具体实施意见。
五、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多项措施,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清费减负的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工资收入创造了条件。各区、县和市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认真贯彻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增加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我市企业工资的增长幅度在今年已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的基础上再提高8个百分点。提高后的工资指导线基础准线为15%,预警线为23%。生产经营正常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低于提高后的工资增长基准线。
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资指导线的落实指导工作,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的效益情况,按照工资指导的要求合理增加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企业按工资指导线增长的工资,首先应安排企业职工综合补贴标准的调整,逐步达到同城同水平,即月人均165元;其次提高企业岗位技能工资起点标准30-50元;企业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安排考核晋级。
凡实行工效挂钧(包干)的企业,从1999年7月1日起按6月30日职工人数每人每月100元增核工资总额基数(今年每人600元),明年核增其翘尾部分;凡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上年实发工资加执行工资指导线增长部分税前在成本中列支。
六、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抓紧对企业下岗职工人数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企业离退休人员人数和养老金标准等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摸底,并按市有关部门的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标准,分别报送市劳动局、财政局备案。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在9月中旬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市劳动局、民政局、财政局。


199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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