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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提出,要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国
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精神,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在各地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1999年7月
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以后,中心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费,要根据所在企业工资调整情况相应调整,所需费用按原开支渠道列支。
各地要按照“三三制”等原则,切实安排好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需增加的经费。地方国有企业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解决。中央、省属国有企业提高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所需资金中应由财政承担的部分,分别由中央财政、省财政解决

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关于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失业职工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各地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同时相应提高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做好向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失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努力保证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
三、关于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现有基础上提高3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优抚对象提高补助标准问题另行研究确定。
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的资金,由各级地方政府自行筹措解决。
四、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企业离休人员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大体相当。企业退休人员按照1998年全省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企业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养老金比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进行调整。
(二)1999年6月30日前退休、退职人员,先按每人每月42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在此基础上,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增加20元;缴费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增加2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
25年不满30年的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35年不满40年的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40年及以上的增加50元。退职人员增加15元。今年已经对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时相应冲减。
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确有困难,需动用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的市、县,当地财政和银行应予积极支持。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当地政
府解决。资金特别困难的地方,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必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在1999年9月30日前一次性补发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六、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和管理
各地要认真研究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企业职工工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今年以来,国家采取了降低存贷款利率、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有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的多项措施,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实施扩大内需、刺激消费和
清费减负的政策,有助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也为增加职工工资收入创造了条件。各地区和各部门、企业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增长脱钩,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
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要增强自我约束意识,不得盲目攀比。特别是要加强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工资水平的控制,工资增长不能过高。
从1999年7月1日起,允许企业按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增资额度增加企业职工工资。具体增资额及增资办法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确定。增资所需的资金列入企业成本。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相应核增企业工效挂钩基数或工资总额,1999年增加的工
资总额基数实行单列,次年调整基数。
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城镇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分别为320元/月、350元/月、380元/月三个档次。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根据所属县(市、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企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确定最低工资标
准档次,并报省劳动厅备案。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八、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工资调整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经委(计经委)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
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筹措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尤其是企业在职职工调整工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报省劳动厅、民政厅、财政厅。



199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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