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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执行政策
,务必于9月15日前将新增工资和离退休费发到每一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手中。
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新工资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按其1999年6月30日执行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2.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分别按附表1-5执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含配套方案提高比例部分)以及机关工人的奖金,按原规定构成比例相应增加。重新计算的津贴(奖金),一律四舍五入到元发放。
4.计划内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地、各部门自行确定,但增资额不得超过同条件正式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中的增资额。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1.执行职级工资制的离休人员先统一增加70元后,再按其离休时的级别(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的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比照套改的级别)比照在职人员的增资额相应增加离休费。
2.执行其它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含按比例计算的津贴)。
3.退休时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按两种职务中增加退休费金额较高的一种执行,但这种办法仅限于此次增加退休费。
4.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时享受本人工资100%待遇的退休工人,此次增加退休费低于120元的,可按120元执行。
5.离休人员此次增加的离休费,列入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并从1999年起执行。
6.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
三、经费来源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省财政和地、州、市、县级财政负担。对于少数困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审批办法
此次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及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需分别填造增资审批汇总表,省直各部门、中央驻昆有关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直各部门所属的其他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地、州、市、县如何审批,由各地自行确定。
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略)



19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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