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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皖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等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范围
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全省国有企业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水平。
对1999年6月底前进入中心并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从1999年7月1日起按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后的新标准计发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中心并签协议的下岗职工从签协议当月起按新标准计发基本生活费。
(二)提高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应作相应调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应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30%,仍由各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代为缴纳。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已经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地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原有的基础上提
高30%;暂未实行的地区,发放给下岗职工的医疗费,按各地现行标准提高30%。
(三)提高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资金来源
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各地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分级负责,落实到位。今年7-12月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国家将根据1999年6月底各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人数,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责解决。
(四)关于提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问题,由各地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确定。
二、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水平
(一)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范围
从1999年7月1日起,提高我省境内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1999年7月1日以后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和生活补助金水平。
(二)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在原有水平上提高30%;农民合同制工人计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标准在原有水平上提高20%。
(三)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资金来源
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和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从各级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提高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全省各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今年7-12月份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资金,将由国家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四、提高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一)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凡1999年6月30日以前经批准离退休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均列为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
对违反国家退休政策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不得列入调整范围。
(二)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
1、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退休金的调整办法
对符合省委组织部、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老干部局劳险字〔1995〕315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今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和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调整其离休金和退休养老金。
2、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办法
根据中央关于要重视解决中低收入退休人员和特殊困难群体的精神,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分别按本人月养老金水平和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增加退休待遇。
(1)按本人1999年6月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分档增发养老金,具体档次和增发标准为:
养老金在300元(不含300元,下同)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发40元(下同);300元-350元的,增发35元;350元-400元的,增发30元;400元-450元的,增发25元;450元以上的,增发20元。
按上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原月养老金(下同)在300以上的,调整后不低于(下同)339元,在350元以上的,不低于384元;400元以上的,不低于429元;450元以上的,不低于474元,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则予以补齐。
(2)按本人退休时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增发养老金。
退休人员按本人月养老金水平不同增发待遇后,再按本人退休时的连续工龄增发养老金,具体标准为:
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增发15元;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女职工满20年以上,不满30年的),增发20元;满35年以上,不满40年的(女职工满30年以上,不满35年的),增发25元;满40年以上的(女职工满35年以上的),增发30元

(3)企业退休人员中,对1987年底以前退休,连续工龄满35年及以上的(其中:女职工在1982年底以前退休,连续工龄满30年及以上的);1988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6年及以上的(其中:女职工在1983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1年及以上的);1989年退休
,连续工龄满37年及以上的(其中:女职工在1984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2年及以上的);1990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8年及以上的(其中:女职工在1985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3年及以上的);1991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9年及以上的(其中:女职工在1986年退
休,连续工龄满34年及以上的);1992年退休,连续工龄满40年及以上的(其中:女职工在1987年退休,连续工龄满35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养老金。
(4)企业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核定
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计算,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退休金项目和标准,由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按省社会保险局核准支付的项目、标准核定。
(四)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发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各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所需资金,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1999年7-12月份各地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国家将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补助的数额根据各地、各行业统筹企业1998年底已批准的离退休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养老金调整幅度计算,其补助资金用于补充地方社会保险基金。
五、关于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要一次性予以补发。统筹项目之外拖欠的,由各地或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1999年6月底前原行业统筹企业拖欠的养老金,按照国家核拨的数额为基础,并结合各地和行业统筹企业养老金发放工作的实绩,由省劳动厅、财政厅核定后统筹解决。企业拖欠的养老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六、调整全省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水平
(一)企业职工增加工资时间和范围
从1999年7月1日起,各地区和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可安排对1999年6月末在职职工增加工资。
(二)企业职工增资水平
增资水平主要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和国家工资调控政策确定。实现税利较上年增长的企业,可按每人每月100元左右的水平增加职工工资;实现税利有明显增长的,按照“两低于”原则,增资水平可适当再高一些;微利企业和已经减亏的企业,在不出现亏损或不增加亏损的前提下
,按每人每月80元左右的水平增加工资,一般不低于60元。
垄断性行业中职工年人均工资达到12000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年初由同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下达的工资总额执行,不得突破。
(三)企业职工增资费用列支渠道
职工增资费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两低于”以及工资总额包干浮动办法的企业,上述增资额经同级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后,1999年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2000年根据企业经济效益预期增长情况,全部或部分核增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这次增资,有条件的企业可一步兑现,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分步兑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还应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逐步解决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从1999年7月1日起,相应提高全省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和新参加工作人员临时工资待遇,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制定。
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调整后,为使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与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保持合理关系,全省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将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七、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提高三条保障线待遇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并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
的作用。要加强资金筹措力度,专款专用,确保在9月15日之前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把提高后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人员救济金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使广大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以优异的工作实绩向建
国50周年献礼。



19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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