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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经过努力,全区教育系统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全区各地中小学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有些地区问题还比较严重。一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对于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尚未完全到位,治理工作缺乏应有的力
度和声势;二是个别旗县和苏木乡镇政府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力,向学生筹借建校资金、预收教育费附加、收取义务教育保证金等;三是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及领导法治观念淡薄,经常利用手中权力或行业特权向学校乱摊派、乱推销,或搭车收费;四是有些学校为解决经费困难,巧立
名目,向学生收取各种费用,等等。这些问题助长了行业不正之风的蔓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直接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给整个基础教育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鉴于上述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是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从减轻群众负担,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勤政廉洁,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围绕我区教育改革和发展这个中心,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继续深入做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各盟市要尽快
成立由盟市长牵头,监察(纠风)、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当地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要把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地区、本部门的纠风工作总体部署,
一同规划、安排、检查和考核。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各级教育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发挥他们在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中的执法监督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建立健全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领导责任制,使各级政府及各部门一把手真正负起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的责任,自上而下层层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要进一步明确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的责任
范围和内容,明确责任目标,强化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要加大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力度。今后,凡违反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继续乱收费的,不管是哪一级部门和单位,哪一级领导干部,无论何种理由,都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三、加强和完善收费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政府规定的“一证、一卡、两公开、三统一、五不准、一坚持”的收费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收费
行为,切实做到收费合法、公开、规范,坚决制止向学生借建校资金、预收教育费附加、收取义务教育保证金等错误做法。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自治区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适度调整中小学收费项目,适当提高收费标准,统一规定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盟市可根据自治区规定的代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制定有关办法和制度,责成纠风、物价、财政
和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凡超出自治区规定的收费范围,均视为乱收费,一律予以取消。
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都有参与、支持和监督的责任。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的统筹力度,杜绝政出多门。要建立和健全职能部门、执法部门、社会和新闻舆论对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要抓住每年
春秋两季开学时的有利时机,集中力量对中小学校的收费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要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和收费行为,加强对中小学校收费和预算外收入的审计,并实行中小学收费社会公开承诺制。要把中小学乱收费监督与查处有机地结合起来,依照有关法规,加大查处
力度。要把那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查处工作的重点,每年查处几起有影响的大案,真正起到教育作用。
四、努力增加教育投入,为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中小学教育经费不足,拖欠教师工资,是目前教育战线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中小学乱收费产生和蔓延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政府要千方百计增加教育投入,按照“乡征县管乡用”的原则,依法加强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管理,保证城乡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并完全用于教育
发展。要积极进行教育费附加费改税改革的探索。经过多方面的努力,力争为教育投入的明显增加、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19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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